“江西法院”微信公号9月23日消息,以介绍婚姻为由多次将智障妇女转卖他人,近日,江西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余江法院一审判决。法院依法认为被告人郑某、周某、江某、倪某均构成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四人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并均处罚金一万元。

第一次拐卖

2017年10月,张某被明知其智力不正常的江某与王某(已判刑)以介绍婚姻为由,从饶某(已判刑)处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的智障儿子周某某做老婆。

江某从中获利1500元钱及一包香烟。

第二次拐卖

2017年10月下旬,因张某整日哭闹,周某找到江某让其帮忙,将张某再“嫁”他人弥补损失。

张某又被明知其智力不正常的倪某与江某以介绍婚姻为由,从周某处以14万元的价格,卖给郑某的智障儿子郑某某做老婆。

江某从中获利1700元,倪某获利1500元。

第三次拐卖

2018年1月,因张某整日哭闹,郑某找到倪某让其帮忙,将张某再“嫁”他人弥补损失。

张某被倪某以介绍婚姻为由,从郑某处以16万元的价格,将张某卖给熊某(另案处理)。

倪某从中获利1500元。

经鉴定,张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周某、江某、倪某拐卖智障妇女,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妇女罪。

被告人郑某犯罪时年满65周岁,具有自首情节,主动缴纳罚金等量刑情节;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被告人江某具有自首情节,主动缴纳罚金和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被告人倪某犯罪时年满65周岁,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

鉴于四被告人以上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依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