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北区交警部门日前处罚一例因驾车快速通过积水路段、溅湿路人的事件,司机被罚款200元。

9月14日下午,一身白衣的石女士正在公交站候车,一辆红色轿车疾驰而过,掀起约2米高的“水帘”,石女士来不及躲避,从头到脚被淋了个遍。她立即报警,交警调取附近公共视频后找到涉事司机李某。

24岁的李某表示,事发时肚子难受,想找洗手间,本来在中间车道,但前车车速太慢,就从右边超车。他承认当时车速有六七十码,通过站台时溅起很大的水花,但表示自己没看到有人,不然会减速。因李某驾车行经漫水路段未低速通过,交警部门对其罚款200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4条规定: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应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200元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