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一物业公司涉黑,其女老总一审获刑十六年六个月。

据东莞第三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消息,7日1日下午,该法院对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某丽等11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首犯李某丽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万元,处罚金21万元。李某等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至九个月十五日不等,并处罚金。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李某丽为广东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佳物业”)董事长李美丽。此前,因涉黑在逃,东莞警方曾悬赏20万元通缉李美丽。

东莞“最美物业人”因涉黑被悬赏20万元通缉

据天眼查信息,尚佳物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时间为2005年12月27日,地址位于东莞市南城街道。其中,李美丽持股80%,是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等;李凯持股20%,是监事。

澎湃新闻查询发现,李美丽曾任东莞市女企业家商会副会长,于2017年5月获评东莞首届50名“最美物业人”之一。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8年11月26日,东莞市公安局扫黑办打击专班曾发布《关于收集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称,近日,东莞市公安局侦破了尚佳物业李某等人涉黑恶犯罪团伙案。为彻底查清该犯罪团伙所有的违法犯罪事实,特向社会收集该团伙的违法犯罪线索。

上述通告称,经查,尚佳物业管理层李某、刘某峰等人在物业管理过程中,采取非法手段对不满其公司物业管理质量差而维权的业主进行报复,同时以追缴管理费为由对拒交管理费表达不满的业主采取停水、停电等手段进行滋扰、报复,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了社会秩序。目前,该团伙主要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依法刑事拘留。请广大群众积极行动起来,尤其是受过该团伙侵害的被害人、知情人,大胆检举揭发该团伙违法犯罪线索,配合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严厉惩处。

2019年3月14日,东莞市公安局再次发布《关于收集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和《悬赏通告》。

《悬赏通告》显示,2018年11月21日,东莞市公安局成功侦破了尚佳物业李美丽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经侦查,尚佳物业董事长李美丽有重大作案嫌疑。犯罪嫌疑人李美丽,女,52岁,户籍地为广东东莞。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协助,发现可疑人员线索及时举报。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予以保密。凡提供准确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悬赏通缉逃犯的,公安机关将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包庇、窝藏逃犯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取得38个小区物业管理权,涉非法拘禁及殴打他人两起

7月1日下午,尚佳物业李美丽等11人涉黑案在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据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消息,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丽(注:指李美丽,下同)于2005年12月注册成立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东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佳物业),先后取得了东莞市18个镇街38个小区的物业管理权。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李某丽以公司的合法外衣为掩护,自2014年开始吸收、招纳一批社会闲杂人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李某丽为首,以李某等4人为骨干成员,以于某春等6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4年以来,李某丽及其组织成员依仗组织势力,通过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维持尚佳物业在各个小区的经营,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共强迫交易4起,盗窃1起,寻衅滋事1起,非法拘禁及殴打他人共2起,致1人轻伤、3人轻微伤。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称,该组织以暴力、威胁及其他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所管理的小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通过改装水表、多报水电度数盗取水费、私自出租空置房屋等方式非法敛财;通过停水停电、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行收取物业管理费;通过故意伤害、诬告陷害、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压维权业主,以及阻碍成立新业主委员会实施更换物业公司等方式控制小区的经营管理权。在本地物业行业领域形成非法控制,称霸一方,造成了重大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丽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李某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李某丽等8人合伙以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李某丽等3人合伙纠集多人实施随意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丽等4人合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李某丽等10人均是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根据11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地位及悔罪表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