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长春6月24日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公开宣判吉林省政协原常务委员倪连山受贿案:对倪连山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9年,倪连山利用担任吉林省辽源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党组书记、局长,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吉林省政协常务委员、经济科技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在融资、申请贷款、土地征迁及审批、新公司设立及运营等事宜上提供帮助,以及承诺为请托人在开发项目上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请托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61万余元。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倪连山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倪连山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有坦白情节,且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受贿所得,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