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小说《人民的名义》存在抄袭和剽窃自己作品的侵权行为,曾在检察院工作22年的李霞将《人民的名义》作者周梅森以及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记者今日(6月2日)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周梅森所写的《人民的名义》不构成剽窃与侵权。

庭审现场。 法院供图

庭审现场。 法院供图

一审判决不构成抄袭

小说《生死捍卫》的作者李霞称,自己曾经在检察院工作22年、在法院工作3年,目前在四川司法行政部门任职。李霞起诉称,其根据自身长期的检察工作经历,于2008年6月开始创作小说《生死捍卫》,于2010年9至11月在《检察日报》连载刊登,并于2010年11月由海南出版社出版。

2017年1月,周梅森撰写的小说《人民的名义》由北京出版集团出版发行。李霞经比对分析发现,小说《人民的名义》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关键情节、一般情节、场景描写、语句表达等方面大量抄袭、剽窃其《生死捍卫》一书且未给其署名,侵犯其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

李霞请求判令:北京出版集团立即停止对涉案侵权作品的出版发行;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在《检察日报》、新浪网首页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周梅森赔偿其经济损失80万元,北京出版集团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二者共同承担其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周梅森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图书《生死捍卫》出版于2010年11月,《人民的名义》出版于2017年1月,被告在完成《人民的名义》的创作之前,理论上可以接触到《生死捍卫》,故法院只就二部图书是否在表达上实质性相似的问题进行论述。

通过具体比对可知,涉案两部小说在李霞主张的破案线索的推进及逻辑编排、角色设置、人物关系、情节、具体描写五个方面的表达上不构成实质性相同或者相似,《人民的名义》不构成对《生死捍卫》的抄袭,李霞关于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李霞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宣判后,李霞提出上诉。2019年6月案件在北京知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本案二审开庭时,李霞举出了两书50处相似情节,并称《人民的名义》在故事结构、人物设置、文字描写等多方面综合借鉴了她的小说,她认为“这是综合手段的抄袭,是洗稿”。双方针对存在抄袭争议的部分,在法庭上各自阐述己方思路,分别讲述了自己的理由。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构成剽窃的前提是被诉侵权作品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本案中法庭采取的方式为,对主张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内容进行梳理和分类,按照当事人认可的抽查方式进行比对和认定。

法庭对每一处具体情节均进行了比对、阐明,形成了一份长达5.2万余字的判决书。梳理总结后,法院认为,两涉案书籍在故事结构、18处人物设置、50处具体情节、78处文字描写中的独创性表达层面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不会导致读者对两部小说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据此《人民的名义》并不构成对《生死捍卫》的剽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