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醒酒后邓云光(化名)就后悔了。”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检察院检察官解建英告诉记者。今年2月,济南市某食品公司工人邓云光在喝醉酒后,不配合防疫要求,强行闯卡,并与安保人员和前来处理此事的民警发生了冲突。
受案后,解建英及时告知邓云光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听取其意见,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听取了邓云光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后,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向法院发出量刑建议书,最终被法院采纳。最终邓云光以妨害公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一审判决后邓云光没有上诉。
解建英告诉记者,从2月3日案发到12日宣判,此案只用了10天时间就画上了句号。如若按传统的普通审理程序,前后至少需要一个月的时间。案件办理时间虽短,公正和效率却都得以实现,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这一切得益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实施。
追本溯源:促进社会和谐
“认罪了真的就能从轻处罚?”这几乎是犯罪嫌疑人的永恒之问。而我国,也历来有宽严相济的司法传统。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即是宽严相济这一刑事政策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具体而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进入21世纪尤其是近十年来,我国刑事案件总量高位徘徊,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比例达到80%以上。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刑事案件因事实清楚、情节轻微,不存在激烈的控辩对抗。如果都按成本较高的普通程序审理,既加剧“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不仅如此,有些案件虽然以普通程序裁判结束,但并没有从根本上实现案结事了,仍留有重复犯罪的隐患。
据实践办案经验,大部分案件当事人是认罪的,或者经过教育劝导后会认罪认罚。通过细致工作让被告人认罪认罚,主动求得被害方谅解,被告人能获得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减轻对抗情绪,努力接受改造,让“小案件”不再有“大冲击”;而通过合理保障被害人的有效参与和合法权益,亦可以使得被害人尽早获得损害赔偿和心理安抚,减轻诉累。社会对立面减少,人们才会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
“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面对人民群众对新时代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为了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也满足司法办案需要、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成为司法领域的共识。
从2016年11月开始的前期试点实践到中期陆续铺开,再到2018年10月26日最终入法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成了从试点试行到全面推行的转变,如今已经成为我国刑诉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2019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指导意见》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罪名特殊等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从2019年全年数据来看,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始终处于稳步上升的态势。2019年6月至12月,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从38.4%提高到了82.9%。12月,全国范围内共有26个省份适用率达80%以上,有4个省份适用率在70%以上——由此说明了这项制度蓬勃的生命力。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曹红虹告诉记者,“适用率的提升虽达到了我们希望它达到的程度,但我们的最终目的是希望它能常态化”。
“可用尽用”:“主导”不是权力而是责任
有专家指出,对于我国当前刑事诉讼程序而言,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次系统性、整体性的改革和完善,意味着多数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控辩双方都会在上法庭之前达成一致。而刑事诉讼程序重心的前移,使得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进一步凸显。
那么,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是否意味着检察权“一家独大”?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2019年最高检领导干部业务讲座上明确指出:“主导作用不是权力而是责任!”
主导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包括积极做好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工作,促使其认罪服法;向侦查机关提出开展认罪认罚教育的意见或建议;主动与辩护律师、值班律师进行平等沟通和量刑协商,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由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向法庭提出;听取被害人意见,积极推动双方达成和解谅解;视情形对案件进行程序分流把关,既依法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处理,又就适用速裁、简易、普通程序与犯罪嫌疑人达成一致,推动实现审判程序的繁简分流等。
“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认罪认罚案件到庭审阶段,可能只需要10分钟就能完成,但是大量的办案工作向审前程序转移,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责任明显加重,对检察官的能力素质是巨大考验,需要“铁一般的过硬本领”。检察官不仅需要在法庭上有较强的指控证明犯罪能力,更需要有整体司法能力的提升,包括批捕、对侦查工作的引导、对移送起诉案件事实证据的理解适用、对法律的理解适用、以案释法与群众工作能力,以及与律师沟通的能力等。
河北省隆尧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苗瑞向记者介绍,隆尧县检察院在今年2月疫情防控期间办理了一起针对与防控疫情有关的人员实施的寻衅滋事案。第一次提审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时,他的情绪比较大,苗瑞给他做了大量细致的思想工作,并告知其在认罪认罚前提下的量刑建议。赵某某一开始不相信检察官的话,苗瑞就与看守所、法院、值班律师沟通协调,采取视频连线方式保障值班律师为赵某某提供法律帮助。通过释法说理,赵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赵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最终该案只用10天就办结,大大地节省了司法成本。
诉讼效率明显提高,案件质量也不能下降。江苏省扬州市检察院检察官武飞告诉记者,“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检察机关对证据取证标准丝毫没有降低,审查案件实体和证据标准和以往是一样的。不会因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而忽略了对案件实体的审查”。在他办理的金某某危险驾驶案中,由于民警的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现场采血视频不完整,他引导侦查人员提取现场其他人员用手机拍摄的视频,并补充案发当日值班护士的证言,进一步完善了证据体系。在补充的新证据面前,金某某认可了鉴定意见的准确性,表示认罪认罚。
办案任务繁重,司法责任如山。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刑诉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要求,但是作为刑事司法诉讼链条中的重要一环,检察官们以“天下兴亡,我有责任;司法产品,经手有责”的站位和格局,主动承担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第一责任,推动这项制度贯彻实施,为社会和谐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我们办的案件,关乎别人的人生。只有认识到检察办案环节对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以‘第一责任人’的态度,去做好各项检察办案工作,才是真正以人民为中心。”武飞认为,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各个细节,都需要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主动自我加压,以高度自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秉持尽全力、求极致的精神做好各项工作。
苗瑞表示,“在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中,有了‘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就会不用提醒、主动去做,本着对人民担当、对法治负责的目的,把指控证明犯罪的责任扛起来,也才会真正让公安机关感觉到帮助,让法院感觉到放心,而不是争什么权力的大小、地位的高低”。
今年1月18日,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张军强调,要有力、平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可用尽用”。
提升素能:量刑建议实现精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框架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制度适用的重要一环。根据“两高三部”的《指导意见》以及《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这意味着,绝大多数案件,特别是常见、多发的轻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一般应该采纳。
在传统刑事诉讼格局中,检察院甚至被视为把案件从公安“移送”到法院的“端菜者”,在本轮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检察院是否显得太“强势”了?
一位基层检察官向记者坦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在一些个案处理上,的确存在与法院有分歧的情况,一些法官会存在抵触情绪,认为检察机关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是侵犯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实际上,针对这个问题,在2019年11月18日国家检察官学院举办的控辩审“三人谈”现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姜伟早已表明了观点,姜伟希望,检察官提量刑建议,提得越具体越好,“检察官提出的确定的量刑建议,并不侵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第一,从法理上讲,检察机关的起诉权就包括定罪请求权和量刑建议权。提确定的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第二,实践中来看,检察机关提的量刑建议越具体,越有利于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合理预期,也有利于鼓励被告人早认罪。所以,控辩双方能够平等协商,参与量刑,越能体现量刑的公正。第三,检察机关提的量刑建议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性质不一样。因为最终要不要接受量刑建议,决定权还在法院,在法官。”
检察官解建英则认为,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方面的“强势”形象其实是外界的一种误解。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是在多次听取犯罪嫌疑人、律师的意见后,经过平等沟通协商才依法提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也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确认了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
苗瑞向记者表示,“普通的不认罪的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理一般合计需要用时四到五个月。而这个案子前后只用了10天的时间,明显节约了司法成本,在这个过程中,法院也是表示满意的,因为也给他们‘减负’了。”
可以说,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是决定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成功与否的“最后一公里”,那么,检察机关是否有提出精准量刑建议的能力?
“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意味着对检察官的要求更高了”,一位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向记者反映,他所在基层院想到的“笨办法”是,“多与法院沟通,向法官学习如何精准量刑”。
除了加强学习培训之外,记者了解到,不少检察院正加强协作,与法院共同研究确定量刑基准和建议方式,构建量刑“精准标尺”。
比如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为提升量刑建议准确性,采用其与当地法院充分沟通基础上创立的“表格化精准量刑建议”,即根据量刑建议的四个步骤、四个层级等计算方法制作表格,使得量刑步骤、情节、方法一目了然,便于检察官根据具体案情构建精准统一的量刑尺度,同时便于与值班律师进行协商量刑,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快审速判。自“表格化精准量刑建议”推广以来,该院速裁案件提出的确定性量刑建议达100%,法院采纳率高达99.83%。
还有的检察院主动向科技借力。比如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出台《认罪认罚案件审查起诉规则》,利用条文和示例共同说明如何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如何适用量刑情节,如何把握从宽幅度等,极具可操作性;对于犯罪情节和刑期较难量化的罪名,该院联合技术公司,利用大数据为量刑建议提供技术支持和参考。目前,西湖区检察院量刑建议法院的采纳率达98%。
从2019年全年数据来看,全国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比率和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均稳步上升。2019年1月至12月,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占比36.8%,量刑建议获法院采纳率85.04%。
记者了解到,最高检相关部门正在全力编选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案例,力求尽早为各级检察机关提供具体办案参考。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正在研发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版本,通过大数据技术,不但能够提供同类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参考,还将通过人工智能提供精准量刑建议辅助。
由于认罪认罚作为一个从宽的量刑情节在刑法中还没有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认罪认罚中的“从宽”,是否能够包括减轻和免除处罚,即是否可以跨量刑档次适用减刑或者免刑的问题,还存在实践需求和法律设置之间的矛盾。解答这些问题,有利于检察官在量刑的精准化等方面具有参照的标准。目前,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在调研刑法修改的问题,最高检拟联合最高法提出立法建议,建议在刑法修正案中将认罪认罚作为独立量刑情节予以规定,努力推进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真实自愿:认罪认罚的基本规则
真实性和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石。面对代表公权一方的检察机关,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自愿性和真实性?
根据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值班律师制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重要的制度配套。不仅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见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诉讼权利,还可以深度参与案件,并对检察机关形成有效监督。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也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并与检察机关达成量刑协商为重要特征,这种制度、机制的良好运行显然离不开值班律师的参与。
据司法部提供的数据,值班律师制度已在全国全面推行。
“律师是否有效帮助”,是目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适用的一个制约因素。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常铮近年来多次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到各地调研,对值班律师制度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值班律师的数量不够的确是最直接的感受,而如何调动更多的社会律师,特别是资深的专业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是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也是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方法。”常铮说。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忠义则认为,经费低、时间成本高,是一些资深刑辩律师参与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原因。“值班律师参与诉讼活动不是基于被追诉人的委托,也不是基于公检法的指定,而是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其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由财政拨出专门款项作为律师经济补偿,补贴十分有限。个别地区经费没有保障,有些值班律师完全是倒贴成本,这将会影响值班律师工作的积极性和服务质量。”
为保证值班律师参与度,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买世蕊曾向最高检就“在检察机关设立值班律师工作站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并收到了最高检的回复。买世蕊了解到,目前北京、郑州、武汉等地已经实现了检察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
为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强化外部监督制约,保障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参与,最高检目前就值班律师问题正与司法部会商制定具体工作方法,同时争取财政支持,保证值班律师经费补贴。
那么,有没有被告人在检察阶段认罪认罚,庭审后又反悔或判决后上诉的情况呢?
一般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与检察机关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基础上,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实质上是在个人与检察机关之间达成的合意。根据契约精神,控辩双方均应当受协议内容的约束,有义务配合推动协议的履行。
但检察官苗瑞最近办理的案件中,就有被告人撕毁控辩双方“协议”的情况。他分析,不排除某些犯罪嫌疑人在同意做认罪认罚的时候,持有“如果不认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会被判得更重”的心理。
实践中,也有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反悔”的情况。如2019年4月,山东省巨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张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张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巨野县检察院根据其犯罪数额、犯罪情节及认罪认罚态度,提出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精准量刑建议,获得一审法院采纳。
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某却突然反悔,提出上诉。巨野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在事实、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系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认罪动机不纯,应回归标准化量刑,遂依法提出抗诉。张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该抗的还是要抗,但不一定都抗”,最高检第一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说,对于这样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抓住一些典型进行抗诉,“个案的抗诉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甚至不用抗诉,使这类案件的公正和效率得到充分体现”。
记者了解到,最高检相关部门正在全力整理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案例,将这些正、反案例做成宣传片,以便在全国的看守所播放。用这种直观的形式,让犯罪嫌疑人全面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让部分有意利用程序、滥用程序达到自己不正当目的的人清楚,认罪认罚后又“违反契约精神”的后果到底是什么。
本质不同:认罪认罚不是中国版“辩诉交易”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不是就是中国版的‘辩诉交易’?如何避免‘花钱买刑’?”在美国律政剧中,人们见识了美国检察官与被告方之间的“辩诉交易”,刑案被当成商品,在辩诉双方之间进行“讨价还价”,甚至重罪可以改成轻罪,数罪可改为一罪。
厘清这两种制度的本质区别,有利于回应质疑和担忧。
美国的辩诉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前,检察官和被告人律师协商,以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轻判为条件,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进而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所著《刑事审判原理论》一书中显示,自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之后,美国约有95%的刑事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解决的。在美国检察官看来,在获取诉讼利益“整个面包”充满风险与不确定前景时,“半个面包”的获得不仅不会导致诉讼的满盘皆输,还是一种不可多得的双赢局面。因此,美国辩诉交易实质上就是检察官与被告方之间进行的一种“认罪讨价还价”行为,其最高目标并非是查明案件真相,而是加快其诉讼结案效率。很多人相信,如果废除辩诉交易,美国整个刑事司法制度都会崩溃。早在1970年时,美国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伯格就称,如果有罪答辩的数量降低10%,法院需要增加两倍的人力和设备才能应付。
而这正是其与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本不同之处——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是以人民为中心,追求真正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同时提高司法办案效率。因此,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仅在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在刑法框架内,有量刑协商存在的空间,并不允许对罪名、罪数进行协商交易,不允许司法权力进行无底线无原则的交易,所以根本不存在“讨价还价”的问题。“中国认罪认罚从宽属于‘法定从宽’模式,被告人认罪所带来的处罚优待基于较为明确、刚性的法律规定。”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说。
在2019年的控辩审“三人谈”现场,作为律师代表的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仅是借鉴了辩诉交易的合理因素,如强化认罪认罚的法律效果、完善相关法律程序、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和程序选择权等等,但绝不是辩诉交易的翻版,不能与其同日而语。”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为消除群众担忧,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记者了解到,最高检正在制定《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监督办法》,拟于近期出台,用以加强对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案中的监控和督促,切实加强对权力的约束,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规范适用。
据最高检第一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为做到“放权不放任、有权不任性”,最高检已经针对性起草制定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监督管理办法,拟于近期下发,目的就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坚持权力下放到哪里,监督制约手段延伸到哪里,健全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对检察官办理案件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机制;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在案件讨论和业务指导上的作用;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复查机制,主动接受检务督察、案件质量评查等。
同时,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制约,自觉接受案管、控申、监察等其他内设部门的监督制约。加强办案程序性信息公开和法律文书网上公开,继续完善不逮捕、不起诉的公开审查机制,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检察员视察工作,适时开展认罪认罚案件庭审观摩和评议,加强释法说理,提高当事人及人民群众的接受度和认可度。
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将不断加强检察官在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过程中的监督制约和廉政风险防控,充分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检察环节实施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公开,健康、良性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