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京2月29日电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2月27日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非法狩猎犯罪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江苏省宜兴市全境范围内禁止使用包括猎夹等手段进行非法狩猎。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起,被告人王某多次至宜兴市西渚镇西渚村、篁里村,通过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狩猎黄鼬、松鼠等野生动物并贩卖。2020年2月4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后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民警在其家中查获已死亡的黄鼬10只、赤腹松鼠5只。
根据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相关改革方案,宜兴市境内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属于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跨区域集中管辖范围,故检察机关依法向姑苏区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专家辅助人、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博士杨国栋认为,野生黄鼬和赤腹松鼠可能携带病毒及寄生虫,这些病毒不排除有人畜共患病的潜在风险,而猎捕、运输、加工、食用等行为易引发传染病等疫情。此外,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行为还将影响生态系统稳定与平衡,可能导致濒危物种的特有遗传信息永久丢失且不可修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猎夹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王某所猎捕的动物均已死亡,对被告人王某酌情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