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鐘”与“钟”不相同也不近似,但小票等使用“老钟家”侵权

钟长华此前与公证员一起拍摄的“老鐘家”店招

钟长华此前与公证员一起拍摄的“老鐘家”店招

不近似

法院认为,“老钟家”与“老鐘家”尽管排列一样,但“鐘”为繁体,两者书写方式和汉字字形上也有区别。因此虽然读音相同,但标识所使用的字形、图形方面均不相同。两者并不相同也不近似。

钟长华本是成都人,多年前去到沈阳工作,后在当地经营着一家川味面馆,取名“老钟家川味麻辣面”,并于2014年取得了“老钟家”商标注册证。

机缘之下,钟长华发现数千公里外的老家成都,一家名为“成都老钟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餐饮公司正以“老鐘家”的字号经营着多家成都小吃店,并接受着加盟,涉及的店铺共计20余家。

钟长华介绍,在对该公司以及其中部分门店进行实地探访时,还发现店内菜单、器皿、收银小票、宣传画册以及美团APP、大众点评APP上均有使用“老钟家”字样的情况。钟长华认为,成都该家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了他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于是,提起了诉讼。

起诉

侵犯“老钟家”商标权?

沈阳面馆起诉成都餐饮公司

钟长华在沈阳的这家川味面馆已经开了二十多年。店铺仅百平米,但已小有名气。他为面馆取名“老钟家川味麻辣面”,并在2014年,取得了“老钟家”商标注册证。

记者从其商标注册证看到,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饭店、流动饮食供应、备办宴席、餐馆、自助餐馆等。商标注册有效时间为2014年5月14日到2024年5月13日。

钟长华原本并没想过有一天要进行一场法律诉讼。机缘之下,2017年,钟长华发现千里之外的成都,一家名为“成都老钟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餐饮公司正以“老鐘家”的字号经营着多家成都小吃店,并接受着加盟,涉及的店铺共计20余家。

2018年3月,钟长华来到成都,并对上述餐饮公司及其部分门店进行了探访。“我以加盟咨询的方式去的,一看,他们的商标应该是‘协茂森老钟家’,但却直接用‘老鐘家’,宣传单上和一些现场环境照片上都有。”钟长华介绍,其又去到了部分门店,“门店店招直接就是‘老鐘家成都名小吃’,小票上面的抬头则写的是‘老钟家成都名小吃’,然后菜单、器皿、员工围裙都使用的有‘老鐘家’的字样。”

钟长华介绍,整个探访过程,还有公证员的参与。其认为,成都该家餐饮公司的多家门店已经侵犯了自己“老钟家”的商标权,虽然店招等部分位置使用的“钟”字为繁体的“鐘”但读音和意思等都与简体“钟”是一样的。

随后,钟长华向成都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索赔

“老钟家”索赔150万

被告称其标识与原告所持并不近似

钟长华在起诉中主张,要求被告成都老钟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停止将“老钟家”字样作为其企业字号,停止在店招、宣传画册、菜单、器皿、柜台、员工围裙中使用“老鐘家”字样。同样要求停止使用的还有在网络APP上,“因为我们发现在美团和大众点评上全部使用的是‘老钟家成都名小吃’的字号。”除此,钟长华还提出了150万元的索赔额。

2019年7月8日,法院进行了一审。在法庭上,成都老钟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称,公司是一家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其在经营过程中使用“老钟家”等文字是善意和合理的,不存在侵犯钟长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观目的。同时,公司被控侵权标识与钟长华持有的注册商标也并不近似,其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钟长华的维权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

天眼查显示,成都老钟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24日,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李心智。该公司于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申请注册了“协茂森老钟家”多个类别的商标。再往前,其还申请注册了“九条”图形商标,类别为43类,以及“鐘”字图形与“老鐘家”相组合的“老钟家”商标,类别为35类及43类。

法院

“鐘”与“钟”不近似

但小票等使用“老钟家”侵权

经一审法院成都中院审理认为,在钟长华所主张的侵权注册商标行为中,主要有三类:一种是在店招、宣传画册、菜单、器皿、员工围裙等上使用的图文组合“老鐘家”标识;第二种是收银小票、美团、大众点评APP上以“老钟家成都名小吃”作为店铺名称;第三种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的“老钟家”问题。

那么第一种情况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呢?一审法院认为并不构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而案中“老钟家”与“老鐘家”尽管排列一样,但“鐘”为繁体,两者书写方式和汉字字形上也有区别。因此虽然读音相同,但标识所使用的字形、图形方面均不相同。两者并不相同也不近似。另外,法院认为,“老钟家”的面馆并未有分店,更未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加盟经营,也没有进行过广告宣传,其顾客群体和地域范围相对受限,注册商标并不具有较高知名度。

第二种情况中,法院认为,收银小票、美团、大众点评APP中“老钟家”单子的文字描述及书写方式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同时“老钟家”三个字发挥着区别于其他“成都名小吃”店铺的作用,构成了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第三种情况,对于老钟家餐饮管理公司企业名称中使用“老钟家”文字的行为,法院认为,其行为并不在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审理范畴内,钟长华可以另案主张,可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于钟长华的索赔,法院认为,钟长华未能举证证明因被控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数额。在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被控侵权行为性质、时间及影响范围等因素。两者经营地相距数千公里,客观上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较小,餐饮公司侵权主观过错程度较低。最终法院酌情支持钟长华损失2万元。

进展

原告上诉 进入二审阶段

“老鐘家”已改名“协茂森老钟家”

对于一审法院判决,钟长华并不接受,其又在随后提起了上诉。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阶段。

在钟长华看来,无论“老钟家”与“老鐘家”字体如何有差异,但其读音以及表达的本质意思是相同的,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存在关联关系。对于赔偿金的认定,钟长华认为侵权赔偿额明显偏低,不足以惩戒对方的侵权行为。同时称,对于企业名中“老钟家”的字号使用也应在侵权案中一并处理,因为其同样容易误导混淆。

对于该诉讼,记者走访了成都老钟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不过该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办公,记者多次通过公司注册预留电话试图与其取得联系,但无人接听电话。

不过,记者在对其相关门店走访中发现,目前“老鐘家”店招已经更换为“协茂森老钟家”,相关收银小票上的店名也已经做了修改。另外,记者通过美团APP进行搜索发现,此前的“老钟家成都名小吃”也同样做了更改,更为“协茂森老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