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2月28日讯 (记者 董小迪)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8日在北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证券法。该法加大惩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或将终身禁入证券市场且不得在新三板进行证券交易。

新证券法加大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在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给予了数额较大的罚款。对欺诈发行、尚未发行证券的,给予发行人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也都大幅度提高了行政处罚力度。

行政处罚实行双罚制。以欺诈发行为例,除了要对发行人进行处罚,对发行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给予处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导致欺诈发行的,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要给予高额的行政处罚。

除行政处罚外,证券违法行为人还要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以欺诈发行为例,发行人违法,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除非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新证券法还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的禁入制度,扩大了禁入范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情节严重的,证监会可以采取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制度。

禁入范围除了此前规定的“不得从事证券业务,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增加规定“不得在证券交易所、不得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证券交易。

此外,证券市场行为人遵守证券法的情况将列入诚信档案,违法将导致其社会信用评价降低,行为和活动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