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是1991年制定的,2006年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10月21日,在人民大会堂,十三届人大十四次常委会会议举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首次公开亮相。

当然,亮点很多。

比如确定国家亲权责任、增设强制报告制度、关注留守儿童等,但政知君今天想说的是,针对校园欺凌问题,这两部法律的修订草案究竟有哪些修改?

对严重欺凌行为  学校必须请公安参与处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明确,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

学校应当严格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及时排查可能导致学生欺凌事件发生的各种隐患。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

对于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行为,学校应当请公安机关参与处理。

未保法修订草案方面,增加了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措施:

学校、幼儿园对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培训和教育。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被欺凌和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矫治或者处罚。

“辱骂、殴打他人”被移入严重不良行为

在以往的报道中,未成年人欺凌同龄人的情况存在不少。

现行法规定,“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属于不良行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中,将“辱骂、殴打他人”从“不良行为”移入到了“严重不良行为”!

△现行法对“不良行为”的规定

  △现行法对“不良行为”的规定

修订草案明确了九种行为属于“严重不良行为”,包括:

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分析来看,其中有不小的调整。

△现行法对“严重不良行为”的规定

  △现行法对“严重不良行为”的规定

比如现行法规定,“多次偷窃”属于“严重不良行为”,但修订草案中去掉了“多次”两个字。

再比如现行法中“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属于“严重不良行为”,修订草案去掉了“屡教不改”四个字。

另外,“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向他人提供毒品”等也被列入“严重不良行为”之列。

修订草案明确:

对于未成年学生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或者偷窃少量财物等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交由学校作为不良行为处理。

殴打他人  公安可采取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

接下来的问题是,“辱骂、殴打他人”被移入“严重不良行为”有什么样的结果呢?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发现、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加以管教。

但针对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修订草案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处理,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同时,对有严重不良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可以同时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教育矫治措施,包括:

予以训诫;

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责令具结悔过;

责令特定期限内定期报告思想状况和活动情况;

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与特定人员交往或者出入特定场所;

责令接受心理辅导、矫治或者其他治疗;

责令接受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观护帮教;

责令遵守其他促进未成年人遵纪守法的要求。

公安机关作出前款规定的教育矫治决定,应当以实现教育矫治目的为必要,与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人身危险性相当。

如果有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修订草案明确,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一个细节是,现行法规定了“收容教养”的相关规定。

现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修订草案删除了“收容教养”的有关规定。

两部修订草案亮相后,接下来会进入建议和讨论阶段,你有什么样的建议,不妨留言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