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家庭财富的日益增加,大家对家庭财产如何处置很关注。南京市钟山公证处魏敏公证员在本期扬子公证大讲堂上,就家庭财产与公证之间的关系与大家进行交流。

没留下遗嘱遗产按照法定继承

魏敏介绍了继承公证、遗嘱公证以及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她首先举例说,张某和李某是夫妻,两位老人的父母均先于他们死亡,他们有一个女儿和两个儿子,夫妻俩有一套房产。兄妹三人共同供养老人。2000年张某因病去世,因李某健在,全家谁也没提出“遗产分割”问题。2006年,李某因病去世,兄妹三人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它遗嘱

接着她谈到遗嘱公证时举例,刘老先生、杨老太太夫妇二人共同拥有两套房,共有三个儿子,为了避免过世后分家产出现纠纷,二老在神志清楚的情况下来到公证处分别立下公证遗嘱,将上述两套房屋进行处分。由此可见,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构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法律上规定的遗嘱种类主要分为五种,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那么当两种遗嘱之间发生冲突怎么办?

魏敏又举一例说,宋先生持有某公司70%的股权份额,名下还有三套房产,少许银行存款。宋先生与妻子李女士结婚40余年,育有一儿一女,均已成年。有一次宋先生经诊断患有肺癌,恐来日不多,欲及早为身后事做打算,他写下一份遗嘱,并经公证处公证。治疗过程中,宋先生思前想后认为前份遗嘱内容不妥,再次起笔书写了一份新的遗嘱。两年后宋先生去世,其子女就两份遗嘱的效力发生争执。

宋先生的第一份遗嘱经公证机关公证,从自书遗嘱上升成了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具有意思真实、程序严谨、证明力强等优点,因而具有无可比拟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性。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宋先生后面的自书遗嘱不能对公证遗嘱内容进行变更。当自书遗嘱与公证遗嘱发生效力冲突时,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因此,虽然宋先生后面的自书遗嘱订立时间晚于公证遗嘱,但其效力低于公证遗嘱,应当以公证遗嘱的内容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