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陌生男子求交往,个人信息全被曝光。询问对方身份,男子竟然答复自己是“网警”。

9月14日,郑州警方通报“网警滥用职权恐吓女子求交往”事件:真相竟然是男子为考察女友恋爱忠诚度,找网站测试员冒充“网警”完成测试。

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诸如“测试感情忠诚度”、“鉴渣咨询”等所谓服务已成为网络商城被标上架的一类有偿服务,但其服务的可靠性难以保障。此外,法律界人士表示,买卖情感测试类服务的行为已涉嫌违法,被测试者应该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通报

冒充“网警”恐吓女子 涉事三人被警方处罚

12日,有网友通过微博反映,其个人信息疑遭“网警”查询。该名女网友称,一个微信昵称为“海洋馆长”、自称是公安网警的人在微博上看了她的资料后,利用职务之便,查询并展示了她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对方要求她做他女朋友,遭到拒绝后开始对她进行人身攻击。

在网传的“海洋馆长”与另一名微信用户聊天的记录中,这名用户疑似向“海洋馆长”提供他人的身份证号以及电话等信息,并提示其一定要保密。事发当晚,河南郑州警方在其微博下留言,“已第一时间展开了调查,会及时通报情况。”

14日中午,两名当事人在微博对此事予以澄清并致歉。其中一名网友表示,自己是事发女博主的男朋友,“海洋馆长”为他购买的“测试男女朋友忠诚服务”的测试员,女友的信息都是他提供给对方的。

随后,河南郑州市公安局在其官方微博发布警情通报:9月12日18时11分,网民“oooovik”爆料称:有“网警”违规查询其个人信息。发现该情况后,郑州市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9月13日凌晨,将自称“网警”的杨某(男,25岁,周口鹿邑人,某网站朋友忠诚度测试员)抓获。

经查,9月 11日8 时许,付某(男,22岁,四川成都人)在某网站下单购买忠诚度测试服务,杨某接到派单后,与付某取得联系。付某将其女友宋某(女,22岁,四川广元人,微博网名 ooooviki)的手机号码告诉杨某,要求测试宋某的恋爱忠诚度。

杨某通过搜索付某提供的手机号码添加宋某为微信好友,并对宋某进行测试。在此期间,宋某对杨某获取自己的手机号码产生疑问,杨某谎称自己可以通过公司监控其个人信息,并将与付某共同虚构能查询个人信息的微信聊天截图,及付某制作的宋某个人真实信息图片(前期付某通过给宋某定车票、定外卖食品掌握的宋某身份证号码和家庭住址)发给宋某,自称是网警。宋某感到个人信息被外泄,遂发微博求关注。

9月 12日 23 时许,付某看到网上事态扩大后向宋某坦白了找人测试其忠诚度的情况,并劝说宋某删除微博信息。宋某拒绝了付某的要求,并继续在互联网上扩散、传播相关信息。

目前,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依法对杨某、付某、宋某进行处罚。

调查

网络平台售卖“测试”服务 买家与被测者信息被泄露

在该案中,所谓的“忠诚度测试服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北青报记者调查发现,在网络购物平台中不乏销售“男友测试”、“渣男测试”、“忠诚度测试”的商家正在兜售此类服务,价格在几元钱至上百元不等。销量最高的商家,月销售数达到500以上。

这些商家普遍以工作室为名称注册网店,店内所销售的商品大多只有“渣男测试”一种商品。据商品介绍所述,“测试员会提供给买家完整的聊天记录,测试过程安全保密,不穿帮。”卖家还保证自己的行为不违法、不涉黄。

北青报记者随机选择了一月销量达500以上的商家进行咨询。

根据介绍,北青报记者随后以38元的价格购买一天的测试。购买后,商家要求购买者提供自己的微信,以方便与“测试老师”沟通。在提供微信后,大约等候了20分钟,“测试老师”才申请添加买家微信。在与“测试老师”沟通中,“测试老师”会询问买家需要测试人的相关信息。北青报记者留意到,这些信息包括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喜好等较为私密的个人信息。

在北青报记者将虚构的信息提供给“测试老师”后发现,测试却迟迟不开始。问及为何不进行测试时,客服的回复则是,“老师会同时和4个人聊天,可能在为其他客户测试。”

除了在平台中直接付款的测试外,北青报记者还发现,有商家要求买家通过微信完成测试转账,“不接受拍下商品付款,只接受微信付款”。与此同时,卖家还存在故意延迟报价,直至买家将想要测试人的个人信息提供后才报价。有卖家会在尚未添加被测试者的情况下通知买家,“我已经加了他的微信”,来诓骗买家赶紧付款。

随后,北青报记者将相关情况反映给电商平台客服。截至发稿时,部分此类商家的页面已经无法打开。

说法

类似服务涉嫌违法 被测试者要用法律维权

针对所谓情感测试网络商品,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它是游走在人性与商品之间的新型网络产品,其本质是一种服务。

赵良善表示,在河南郑州警方公布的案例中,无论服务的买卖双方还是被测试者,行为均有不合法之处,所以三人都受到了来自法律的惩处。

律师解释,买家擅自购买服务并向网络卖家提供被测试者的个人信息,如未经被测试者同意,将涉嫌侵犯了被测试者的隐私权。因为被测试者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具有决定权。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之规定,隐私权属于公民民事权益,一旦被他人侵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之规定,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从提供服务的卖家角度来看,以提供测试为名,掌握他人个人信息,并不同程度地利用他人个人信息、肖像与被测试者交流,并利用被测试者的聊天情况、肖像等作为店铺宣传,达到营利目的,侵犯了被测试者的隐私权及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权利人有权要求卖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在操作过程中,网络卖家如冒充网警身份提供服务招摇撞骗的,或涉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人员招摇撞骗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被测试者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应当及时起诉,采取正确途径解决问题,而非扩散到网络。在他人已解释清楚后,仍然不删除,导致事态扩散,引起社会舆论,造成社会秩序混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当然,买家和网络卖家作为事件参与者,同样涉嫌寻衅滋事,涉嫌上述行政处罚。如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赵良善提示,若被测试者发现个人资料遭到泄露,应当及时要求停止侵权,删除个人信息。如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可以报警,请求警方出面确定具体侵权人,一定不能通过不当方式解决问题,避免自身被牵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