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深改委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我国将加快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并制定更为严格的法律法规

● 组建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目的就是加强统筹规范和指导协调,推动构建覆盖全面、导向明确、规范有序、协调一致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

● 通过体制机制建设杜绝违背科技伦理的行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建立体系化的法律法规制度,使科技伦理工作有法可依;其次,建立体系内的自纠机制和体系外的监督机制,使其受到行政、司法和社会舆论的广泛监督;再次,建立科学严谨的审查制度,切实做到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跟踪

从“黄金大米”到“换头术”再到“基因编辑婴儿”,此类科技事件总能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与此同时,对于科研人员、政府部门在科技伦理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也是热议的焦点。

中国正在为科技扎紧伦理的“篱笆”。近日,中央深改委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是一个清晰的信号,中国将加快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并制定更为严格的法律法规。

上述会议指出,科技伦理是科技活动必须遵守的价值准则。组建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目的就是加强统筹规范和指导协调,推动构建覆盖全面、导向明确、规范有序、协调一致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

新兴科技带来风险

伦理挑战位居前列

事实上,从近几年科技创新领域的一系列新进展和新动态来看,强化科学伦理审查、捍卫科学伦理,已具有相当的紧迫性。

2017年11月,被称为世界首例的头颅移植手术实验由中外医生联合在哈尔滨实施,引发普遍的医学伦理担忧。去年11月,深圳科学家贺建奎宣布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诞生,随即也招致巨大的伦理争议。

对此,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在要求“加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支持力度,强化原始创新,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同时,还提出了“加强科研伦理和学风建设”,表明国家对前沿科技领域伦理建设的高度重视。

科技伦理也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积极关注的话题,诸多提案、议案、建议涉及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的法律、伦理和社会问题。今年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腾讯公司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马化腾向全国人大提交了7件建议,其中就包括《关于加强科技伦理建设 践行科技向善理念的建议》。

在业内人士眼中,科技伦理和普通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以用户密码保护为例,往往用户在这家用的密码,在另外一家也用,甚至所有的密码都完全相同。有科技企业则采取单向加密而非明文记录机制——即使你在后台获得用户数据,也无法反向推算出密码。用户只能在系统里重设或者验证,才能修改或找回密码。

科技向善,始终置于伦理的光照下才会更健康。前不久,国家出台了关于App信息安全、包括隐私数据的规范,对过度索取用户数据隐私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一些热门的App应用据此做了改正。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邱仁宗看来,大数据、基因技术、3D打印、人工智能、纳米技术等新兴科技,在为人类社会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可能带来巨大风险和挑战。例如,人工智能技术可以让人类从一般的智能活动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从事各种创新性发现、发明活动。然而,人工智能系统一旦失去控制或被不正当利用,就有可能对人类构成重大威胁。因而,人们在享受便利的同时,必须保持审慎态度,有效应对新兴科技可能带来的伦理挑战。

加快科技伦理建设

推动科技良性发展

据了解,此次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诸多重要文件,将《方案》排在首位通过。

对此,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曹毅搏认为,《方案》的通过表明我国从推动科技成果的产出到追求科学发展的内涵上升,也表明了科学技术体系建设中新阶段的到来。

在曹毅博看来,这样的“第一位”也表明了我国的三个态度:首先,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出发,科技伦理建设是平衡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普遍伦理道德冲突的协调机制;其次,从科学技术的成效角度出发,科技伦理建设是规范科学试验程序,端正科研工作态度的行为准则;最后,从科学体系建设的角度出发,科技伦理建设与科技成果激励形成内外呼应,是科学体系重要一环的补全。

“强调科技伦理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普遍价值取向,不仅仅我国,当今世界很多科技发达的国家、地区都注重科技伦理的建设。”曹毅博说。

“科技伦理建设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科学技术是双刃剑,它给人类带来福祉的同时,也可能存在某些潜在的风险和危险。”北京大学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我国要发展成为科技大国除了在技术层面要有所突破,更重要的是要能够让科技造福人类。通过一些事件,科技伦理也越来越被国家重视,意识到这是一个亟待关注的问题。

据了解,与我国组建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相适应的是,中国人工智能学会伦理道德专业委员会也正在计划针对不同行业的人工智能设立和制定种种伦理规范,如智能驾驶规范、数据伦理规范、智慧医疗伦理规范、智能制造规范、助老机器人规范等。

在曹毅博看来,《方案》以及其他一些系列科技伦理领域的相关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目的是通过规范科学活动中伦理审查的程序、正确导向科学工作者的科学态度、科研价值观,打造一个覆盖全面、价值明确、层级有序的科技伦理体系,从而推动科学技术的良性发展。

“一个负责任的科技大国必须坚守科技发展的伦理底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说,《方案》已审议通过,接下来科技伦理建设的步伐将稳健加快,完善制度规范,健全治理机制,强化伦理监管,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审查规则,规范各类科学研究活动等工作将紧锣密鼓地开展。

既需法律宏观指导

审查标准也须明确

中国的科技伦理审查,最早诞生在医学界。公开资料显示,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就有学者提出设立“医学伦理委员会”。但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统筹和完备的法律支撑,以各级医院为实施主体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在现实中面临标准不统一、管理权限等问题。且随着科技全面发展,仅有医学领域的伦理审查已远不能满足现实的科学伦理审查需要。因此,建立统一的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正当其时。

“一般来讲,科研伦理审查主要针对人类而言,广义上不仅仅是医学方面的探索,还涉及生命生物科学等领域。”执业医师、医学微博自媒体“江淮医学”主笔叶正松对媒体说,目前我国尚没有国家级别的伦理专家委员会,而各地卫健委组织的伦理专家委员会长期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

“不完善的地方还在于,科技伦理建设缺乏上位法的宏观指导,以及下位法的细节操作,使得科技工作在伦理指导和审查方面没有统一且明确的标准;其次,现有指导文件的内容存在相互冲突、重叠的问题,在审查范围方面存在着遗漏、缺失的问题,在审查的主体方面存在着定位模糊、缺乏独立等问题。”曹毅博说。

值得关注的是,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2018年发布的一项有关科技工作者科研伦理意识的调查报告显示:绝大多数科技工作者完全不了解有关科研诚信、转基因、伦理审查办法等科研伦理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科技工作者对我国科研人员的科研伦理道德水平评价较低,多数科技工作者认为我国关于科研伦理道德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制度存在短板,违反科研伦理道德现象时有发生。

“我国建立科技伦理委员会,就是要为中国制定科学伦理道德准则,提供组织保障。”乔新生说。

王岳认为,组建科技伦理委员会,实际上是要对中国的科学技术发展的方向和价值选择建立一个最高的专家评议机制,“科技伦理委员会可能会对今后很多重大事件做出一些专家意见”。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科学技术和社会研究中心主任段伟文看来,建立国家层面的科技伦理委员会,就是要全面把握科学前沿和新兴科技的事实与深远后果,系统深入地展开价值权衡和伦理考量,确立科技活动必须遵循一系列的价值准则,以其权威性和严正性对科技活动加以统筹规范和指导协调,进而构建起覆盖全面、导向明确、规范有序、协调一致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并成为国际科技伦理治理体系的倡导者与构建者。

完善科技伦理立法

对越界者终身追责

公开资料显示,我国关于伦理委员会的规定最早见诸于1995年原卫生部颁布的《临床药理基地管理指导原则》,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关于伦理委员会制度的法律规定不断完善,主要体现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等法规中。

其中,《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医疗卫生机构是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应当设立伦理委员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伦理委员会独立开展伦理审查工作。

所谓伦理委员会,是由医学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伦理学专家组成的独立组织,其职责为核查临床试验方案及操作程序是否合乎道德和伦理学标准,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受到保护,并确保符合生命科学的伦理。

以“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中涉嫌的违法违规问题为例,叶正松分析称,此案中贺建奎的行为一方面涉嫌实施国家明令禁止的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活动,涉嫌违反的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条例;另一方面,贺建奎通过他人伪造伦理审查书,招募8对夫妇志愿者参与实验,涉嫌伪造文书罪。但综合来看,二者的处罚力度均是有限的。

因此,多位专家呼吁,“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给我国的立法机构、行政主管部门提了一个醒,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和制度设计,严格禁止在生育中编辑人类基因的行为。此外,还有律师团体发布联名声明称,“虽然没有具体的法条对此作出惩戒性规定,但是其行为本身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应该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相关各方的责任”。

此前,科技部、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确,“加强科学伦理审查和监管,有关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须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相关单位建立资质合格的伦理审查委员会,须对相关科研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相关科研人员应自觉接受伦理审查和监管”。

“制度规范层面首先是立法,国家目前应该有一部在科技伦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最起码是一部国务院层面的行政法规。其次要明确我们国家的科技伦理是政府主导型还是市场型。伦理审查机构是由政府来主导还是由市场竞争来形成。国外类似于美国的这些国家是通过第三方组织来认证的,中国的国情是否更适合由政府来许可设立,有效监管又会是难题。”王岳说。

对此,曹毅博认为完善相关制度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建立体系化的法律法规制度。从具有指导意义的上位法,到具有可操作性的下位法,使科技伦理工作具有严密的标准和规范。其次,建立体系内的自纠机制和体系外的监督机制。确保科技伦理的建设和后续工作的开展受到行政、司法和社会舆论的广泛监督。再次,建立科学严谨的审查制度。确保对科研工作进行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跟踪的监管,实现对科研工作者伦理问题的终身追责,通过体制机制的建设在源头上杜绝违背科技伦理的行为。

“医学研究的伦理审查是科技伦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当今社会从智能设备的信赖利益到大数据、人工智能发展中对个人隐私的涉及,以及生物试验、化工、核能等各个方面的科学研究都会有伦理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此次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的提出是重大推进,也是为庞大的科技伦理体系拉开了帷幕。”曹毅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