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长沙市原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张湘涛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张湘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湘涛利用担任望城县委书记、长沙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长沙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湖南天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及个人在承揽项目、申请农业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引导资金、户口迁移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上述单位、个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920余万元。张湘涛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共计5200余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湘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张湘涛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