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一名“老赖”欠钱不还,法院判决后仍拒不执行判决,最终这名“老赖”领刑9个月。

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某、吉林省某食品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双方于2018年1月31日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赵某债款本金20万元,利息6万元,合计26万元。此款于2018年3月15日履行5万元,余款21万元于2018年7月15日履行。该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3月2日生效以后,刘某某并未履行。

经申请立案执行后,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向刘某某、吉林省某食品有限公司下达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通知书责令刘某某履行指定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其一直未能履行。后因拒不申报财产,亦不执行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法官依法作出对刘某某拘留15日的执行决定。

执行过程中,刘某某账户多笔钱款汇入,但其均未向法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指定义务,且未经法院许可将被冻结账户内资金用于消费。故执行法官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

经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有能力执行情况下,经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建议适用法律,法院予以支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银行卡内存入资金后,未经法院批准,私自取出存款用于个人消费,有能力执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而拒不执行,导致被害人权益受到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该罪构成要件。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