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热评丨明晰“惩戒权”的边界 才是对师生最好的保护

教师这一行该怎么干?最近这段时间,好几个引发舆论关注的事例,又将这个老话题带到我们面前。

本月9号,教育部副部长郑富芝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解读《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就在10号,山东日照五莲县教育局证实,该县一名老师因用课本抽打逃课学生被解聘;还是同一天,河南栾川学生因20年后当街殴打当年对他进行体罚的老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前两天,陕西商丹县一名老师被曝光长期辱骂一名13岁的学生,随后丢了教师资格并公开道歉;紧随其后,安徽一地两次师生间的冲突,居然把老师给逼得跳了江……

这些让人痛心的个例背后,几乎呈现了眼下教师这个行业的主要困扰——老师对学生的管教若有不当便可能面临舆论的放大与全社会的审视与质疑,那么,还敢管吗?怎么管?

“管”和“教”是老师的职责,教育惩戒权则给了老师“管教”的权力。不敢“拿起教鞭”行使合理惩戒权的教育,最终伤害的不止是一个孩子、一个家庭,可能也将会给这个社会带来一个丧失是非善恶观念的未来。但在老师们管和教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方式可能各有差别。那么,接下来的核心问题就是,教师该怎么行使惩戒权,它的“量”和“度”在哪儿?

从宏观说,首先必须确保惩戒处在合法范围内。比如,无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都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但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在此之列,还没有明确的界定。所以,要先把有关宏旨的概念界定清楚,才能接着谈下一个层面的问题——惩戒权如何启动?怎么运转?谁来监督?

这样的问题,很考验政策制定者的智慧。学生做了哪些不合规矩的事情,教师可以依照什么样的程序动用惩戒权?相应的情形和程序规定得过于详细,可能会与千差万别的现实情况发生经常性的冲突;规定得过于笼统,则可能导致惩戒权蜕化成理论上的教师权力。

此外,对于惩戒权的监督,除了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之外,家长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事实上,如今不少有关师生关系的紧张局面,与一些家长的不理解、不支持、不参与是密不可分的。先说断、后不乱,如果学校与家长或家长委员会之间就惩戒权的相关问题,能在规则制定之初就有家长的参与,那么,在孩子的教育过程中发生的家校之间的很多矛盾,或许都可以化解在前端。

与此同时,教育惩戒权的行使要获得社会舆论的理解支持,还需要对权力行使的主体、行为对象、手段等以法以规约束,要在保护学生隐私的前提下,对家长和社会公开透明;对惩戒效果有追踪有反馈,而不是简单“一罚了之”。

一个有边界、有量度、可操作的教育惩戒权,才是对教师和学生的保护,而法治思维则是行使这一权力的逻辑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