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纪检监察微信公众号消息,7月10日上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原环保厅副厅长殷福才受贿、贪污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殷福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7年,殷福才在担任安徽省环保局国际合作处副处长、处长,安徽省环科所所长、安徽省环科院院长,安徽省环保局副局长、安徽省环保厅副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项目承接、业务发展、公司上市、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228977.7元。

2004年至2012年,殷福才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编造虚假资金发放方案、安排财务人员虚报冒领等方式,侵吞公款共计428539.5元。

法院认为,殷福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其中殷福才收受他人公司干股20万元系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殷福才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殷福才在提起公诉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殷福才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态度等,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殷福才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