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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象牙制品携运入境一律没收罚款 甚或构成犯罪判刑!(   / 1 )

发布时间:2019-05-10 09:37:37  |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  作者:王溪  |  责任编辑:卢小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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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长假刚过,许多从东南亚和非洲旅游回国的游客却没想到因为小小的象牙纪念品,给自己带来这么多麻烦。

5月8日,昆明海关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口岸展示近期海关打击象牙等濒危物种及其制品走私成果时介绍,2019年1月9日严打象牙走私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昆明海关在云南省内各口岸监管现场累计查获象牙及其制品案件298起,查获各类象牙制品共计451件,净重15938.84克。其中,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查获象牙及其制品情事164起,占关区查获总数的55.03%,查获各类象牙制品共计221件,净重7316.9克。目前昆明机场海关查缉的象牙制品数量在全国排名前列。

据昆明海关介绍,查获的象牙及其制品主要是通过旅客携带入境,其中一部分旅客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知晓直接带在身上入境,另一部分旅客就是明知违禁还以夹藏、藏匿等手段携带入境。目前大部分象牙制品来源于老挝、越南、缅甸地区,一方面是这些地区是亚洲象聚集地,另一方面非洲象象牙制品也主要是通过东南亚地区进境到我国,所以目前云南及广西是象牙制品走私的多发重点区域。

昆明海关提醒广大进出境人员,虽然在有的国家和地区购买象牙及其制品非常容易,但购买或携带回国涉嫌违反国际公约及我国法律规定,一旦被海关查获,当事人轻则会受到海关的行政处罚,重则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当事人都存在着被立案、罚款、甚至可能失去人身自由等不必要的本可避免的风险;最终象牙制品要被海关没收销毁,可谓得不偿失。

昆明海关目前通过在关区各口岸现场张贴濒危制品宣传海报、发放资料、播放宣传视频、布置濒危物种宣传栏、展示柜,利用电子LED显屏等加大海关法律法规正面宣传力度。另请谨记:“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的未来,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为了保护大象,避免无辜的大象被捕猎残杀,请不要购买象牙并携带进境。

  只为当做旅游纪念品,为何触犯了刑法?

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缔约国,根据CITES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除有相关准许进出口证明书外,任何贸易方式或者携带、邮寄象牙及其制品进出境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以象牙为例,象牙交易禁令在1989年颁布,那么只有在1989年之前获取并有合法手续的象牙不属于违禁品,将其携带进境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进一步对 “珍贵动物”进行了明确,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附录2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珍贵动物制品,除象牙、象骨外,还有犀角、玳瑁、砗磲等。

该司法解释第9条还对走私珍贵动物、动物制品罪的入罪标准进行了明确,具体来说,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该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或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如果“情节特别严重”: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该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或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虽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则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该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解释特别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也就是说,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并不以牟利为构罪的必要条件,即便是个人为了当做旅游纪念品将之携带入境,也构成该罪;同时,该罪是没有入罪数量或数额起点的,即便是不以牟利为目的的走私,不但数额不满20万元仍然会被判处刑罚,即便数额不满10万元,也只是可能定罪免刑而已,只有情节显著轻微,才不作为犯罪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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