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北京3月28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从3月28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近年来,最高法先后出台了多个司法文件、实施了数十项举措,落实中央保护产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民营经济的各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

据介绍,这次发布的规定,通过明确破产受理后借款的清偿顺序、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的权限和程序等问题,进一步保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利,鼓励对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的资金支持,促进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

为了鼓励对债务人继续经营提供资金支持,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规定明确,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为债务人继续营业的借款,符合法定程序的,可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同时,为了维护正常的商业交易秩序,尽量避免对此前已经设立的担保物权造成不利影响,同时规定该新发生的借款,不得优先于此前已经设立的担保物权。如果债务人要为该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而抵押物此前已经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担保物权人之间应当按照物权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实现权利。

决定明确了延期开庭审理次数和限制情形兜底条款,为缩短审判时间提供了制度保障安排,也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适当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在立案、送达、审理、判决等程序中简单快捷的制度优势,达到简化程序、快速审判的效果。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