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纪检监察报15日报道,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透露,今年将研究起草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注意到,这两项法规均已经纳入去年9月公布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政务处分法:

将党内法规纪律转化为对公职人员的要求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今年将重点推进有关法规项目的研究起草工作。例如,研究起草政务处分法,将党内法规中有关纪律转化为对公职人员的要求。同时,坚持党纪、政务处分轻重程度相匹配、工作程序相衔接,既把纪律挺在前面,体现纪严于法的要求,又突出政务处分的特点。

去年3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注意到,监察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政务处分”这一法律概念。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针对这一点解读称,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是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处置职责。

具体来说,政务处分是指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处置的一种形式。作出政务处分的主体是监察机关,对象即监察对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据包括监察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根据要求,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反党纪并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组织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

需要强调的是,监察机关对于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比如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县长、副县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应当先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将制定政务处分法列入第一类项目。目前,在统一的政务处分法出台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作为监察法的配套制度,是作出政务处分的重要依据。

监察官法:

将明确监察官的条件、任免、等级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曾发文解读称,要依据监察法的基本规定,立足中国历史文化传统,在吸收国(境)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立足国情,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官制度体系,对监察官履职的政治、道德、廉洁等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实现权力、责任、义务、担当相统一,这也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重要组织制度创新,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同时,在监察官等级设置上,要创制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官称谓和等级,独立于法官、检察官、警官制度,不照抄照搬。可以参考古今中外的监察官称谓,创制充分体现中国文化特点的监察官衔级名称。监察官等级既要层次合理,又要力求扁平化,体现精简、高效的队伍建设方针。

在监察官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设计上,要科学设立上下进退机制。监察官门槛要高、退出机制要强,尤其是要细化规定违法违规监察官降低衔级、处分等条件,把重音落在从严建设队伍上。

除此之外,对于监察官的工资待遇,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突出责任和担当,参考有关专业干部队伍的待遇标准,综合考虑国家财政负担能力等因素研究解决方案。

各地也都在探索监察官制度。例如,江苏省阜宁县纪委监委此前鼓励纪检监察干部积极参加司法考试,为监察官制度实施奠定良好基础。作为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北京、山西、浙江此前也都表示要研究监察官制度,把握规律性、体现前瞻性、突出操作性,为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提供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样本”。

“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队伍,是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使命的内在需要。监察法规定实行监察官制度,而监察官法则是这一规定的具体化,将明确监察官的条件、任免、等级设置等内容,为建立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队伍提供法律依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纪检监察报》采访时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