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论

以所谓的强势弱势进行权利义务分配,是一种司法错位。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法院就“女子飞机上猝死”一案做出二审判决,认为航空公司无须担责。而在此前的一审中,法院认定航空公司有过错,判决承担40%责任。

事件的起因是,2017年,哈尔滨55岁女子符某乘飞机从哈尔滨前往厦门的途中,忽然晕倒在座位上。尽管从发现她晕倒到决定返航再到机场急救人员进行救治,仅过去33分钟,但是其仍抢救无效死亡。随后,符某儿子起诉该航空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航班正常经停南昌时,未能及时有效劝导符某下飞机,违背了一个理性谨慎的人应当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

作为成年人,在清醒状态下,应对自己发病后是否下飞机治疗的选择负责。而一审判决无异于让难以准确知晓乘客身体状况的航空公司负责,等于给其附加难以预料的苛刻义务,这并不合理。

而认定航空公司在乘客表示身体好转、不下飞机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有效劝导符某下飞机,主观上存在过错”有强人所难之嫌。

因此,二审驳回符某儿子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

更值得反思的是,一审法院不是仅根据过错认定判定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还特别指出,“……对社会上最为弱势的群体有利的不平等分配是符合作为公平原则要求的。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受侵害的受害人,尤其是丧失生命的人无疑是居于弱势地位。”

这虽然看似费了一番脑筋,但并不让人信服。弱势强势不应从后果而言,而应从博弈时的力量、态势对比而言。一些“受害人”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弱者,在进行民事赔偿诉讼时,法院通过强弱认定判决赔偿,会给人不论是非之感。

不依法律和是非对错进行责任认定,而是以所谓的强势弱势进行权利义务分配,是一种司法错位。好在二审有效地纠正了这种不当思维,也保障了个案中的司法正义。

□吴元中(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