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除夕之夜,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民警曲玉权在出警时被围殴致死。时隔两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6名被告的一纸终审判决,在社会上引发了争论和质疑。

警察在执行公务时被6人围殴、头胸部多次遭到击打,最终导致1名警察3根肋骨骨折并引发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另外1名警察也被打伤。最终,6名被告人被判处十三年至六年的刑期。这一起案件从背景、情节、警察的死亡原因再到凶手们的刑期,无一不刺激着公众的神经。

“心脏病人被打死,就该轻判?”“如何维护民警的执法尊严?”“活活打死一个警察,只判13年?”……社会舆论对哈尔滨中院的判决议论纷纷。

案情

1月20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出通报,介绍了相关案情。

2017年1月27日17时许,哈尔滨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居民杨帆报案,称有人在其经营的KTV进行打砸。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太平庄派出所接到指令后,派民警曲玉权、李振东出警处置。两名民警欲将涉嫌违法的行为人丁景阳带回派出所调查时,王喜海等人暴力拦阻,有分有合地对曲玉权和李振东进行推搡、撕扯、抡拽、踢、咬等暴力行为,并多次击打曲玉权头部、胸部和手部等部位。在此过程中,王喜海等人为阻止曲玉权和李振东进行呼叫增援和现场录像,多次试图抢夺民警手机、执法记录仪,后逃离现场,曲玉权阻拦未果倒地。当日17时14分,哈尔滨市急救中心接到急救电话赶到现场时,发现曲玉权呼吸心跳已停止,经采取急救措施后,确认曲玉权死亡。

道里分局遂对本案立案侦查,并委托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对曲玉权的尸体进行检验。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尸检后,又邀请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损伤处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病理室4名法医进行复检,嗣后对曲玉权死亡原因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载明“尸体有多处擦挫伤,左胸部第三、四、五肋软骨交界处骨折。心脏冠状动脉管壁节段性粥样硬化形成,管壁增厚阻塞管腔(左主干90%,右旋支65%)”。病理诊断有“冠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左主干狭窄IV级、右旋支狭窄III级),心肌纤维急性缺血性改变,脑、颈髓水肿,脑实质内小血管漏出性出血,肺淤血、水、气肿,局部肺出血”。

鉴定意见认为,曲玉权面部及腿部软组织损伤符合损伤部位受钝性物体作用形成,徒手(包括足)作用可以形成。曲玉权符合在患有冠心病的基础上,由于被人厮打致多处软组织损伤、剧烈活动等因素引起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李振东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诊断,面部多处软组织挫伤,胸壁挫伤,颈胸部皮肤抓擦伤,左前臂软组织挫破伤。

判决

一审法院处理意见和理由:道里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喜海、王喜波、王金兰、吴春娟、王金磊、丁景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喜海、王喜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金兰、吴春娟、王金磊、丁景阳在共同犯罪中实施的暴力行为程度较轻,持续时间相对较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景阳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金兰、吴春娟、王金磊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法认定被告人王喜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王喜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王金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吴春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王金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丁景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王喜海、王喜波、王金兰、吴春娟、王金磊、丁景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丽晶、曲婧曦、曲志礼、靖亚桥经济损失667952.5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喜海、王喜波、王金兰、吴春娟、王金磊、丁景阳均不服,以本案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服判,不上诉,亦未申请抗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处理意见: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一致意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释法

为什么认定故意伤害?哈尔滨中院办案人陈辉认为,本案的尸检鉴定记载“曲玉权冠状动脉管壁节段性粥样硬化形成管壁增厚,阻塞管腔(左主干90%,右旋支65%)”,结论为“曲玉权符合在患有冠心病的基础上,由于被人厮打致多处软组织损伤、剧烈活动等因素引起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能够证实曲玉权患有严重的心脏疾病,是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本案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虽然本案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超出被告人的主观意愿,但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的软组织损伤,是引起被害人冠心病急性发作的原因之一,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身负人命为什么对被告人最高才判13年?陈辉认为,本案被告人的击打行为是引发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的诱因之一,将被害人的死亡后果的责任全部由被告人承担,显然与其罪责不相适应,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陈辉说,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指导案例,都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甚至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在本案中,被害人曲玉权作为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时,被众被告人殴打致死,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对被告人要求严惩的呼声也很强烈。

但法院对被告人的判处,必须以案件的事实为根本遵循,理性对待。在本案中,虽然被害人的胸部有三处肋软骨骨折,但根据司法鉴定,该骨折不是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的暴力加害程度和地位、作用,判处各被告人十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不存在重罪轻判的情况。

针对故意伤害的对象是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是否应该从重处刑?陈辉认为,法院认同这样的观点,类似本案中因为被害人特殊体质导致的故意伤害致死案件,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在一般情况下,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但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故意伤害行为通常不会产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由于被害人身患冠心病,在被打、情绪激动、剧烈运动等多种因素下,就可能诱发疾病发作,导致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死亡系一果多因,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全部由被告人承担显然与其罪责不相适应,因此,针对平民的这种犯罪,通常在法定刑以下处刑,也就是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处刑,但是本案被害人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仅针对的是警察本身,同时也是对正当执法行为的暴力抗拒,是对公权力的野蛮挑衅,而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引发了公众愤怒,因此应该比针对平民的犯罪处刑更重,以体现从重处罚。

哈尔滨中院针对曲玉权被害案的处理正是遵循了这一原则,以维护警察执法的正当性、权威性和职业尊荣感。

公众最为关注的一点是被告人手段残忍,将被害人的肋骨都打断了三根,法院在审理中是否注意到这一恶劣情节?陈辉说,在鉴定报告中明确认定由于被人厮打致多处软组织挫伤,伤处在面部和下肢不含胸腹部,在审理过程中对肋骨骨折的问题与法医、医学专家交流认为,第三、四、五肋软骨骨折系在心脏复苏的抢救过程中形成的鉴定伤,故未在量刑中予以考虑。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称,依据法医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认定案件事实,客观分析危害结果及成因,理性对待并依法审理案件,是人民法院应尽的职责。人民警察曲玉权为维护社会秩序,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因公殉职,法院对其表示敬佩与痛惋,亦对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表示谴责与愤慨。网友们对案件的关注和评论反映了人民群众对英雄的热爱和尊崇,体现了对平安和谐社会的更高追求与期待。

哈尔滨中院刑一庭庭长马瑞说,将一如既往地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职责,不断提高审判质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依法公正办好每一起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崔东凯 张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