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2月18日电 (记者 赵建华)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8日对外公布了易地扶贫搬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下称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下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