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波中的当地药企:均被检查,食药监改革加快

长生生物事件波及范围早已不限于长生生物一家公司。12月12日,一位吉林省药监系统人士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在长生生物事件爆发后,当地的医药类企业均接受了药监系统的检查,目前检查结束。

该药监系统人士称,长生生物事件发生后,吉林省药监系统加快了食药监系统改革步伐。根据今年3月国家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对药品、医药器械监管、食品监管等重新划分。

长生参股公司也被波及。

12月12日,与长生生物一街之隔的长春某产业园内,长春华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正在办公。2018年1月,长生生物公告称以自有资金4000万元向华普生物增资。增资后,长生生物及其控股子公司成为仅次于华普生物管理团队的第二大股东。

长生生物事件爆发后,华普生物作为旗下的参股公司也受到了影响,“银行都不给办事了”,华普生物员工告诉记者。

此外,当地有药企所产人用狂犬疫苗也有的被拒签。

根据中检院官网信息,10月29日吉林迈丰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4.35万支人用狂犬疫苗被拒签;在11月5日,长春卓谊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5.7万瓶冻干人用狂犬疫苗未能得到中检院批签发。

迈丰生物正是高俊芳曾任职的长春高新旗下孙公司。12月10日,长春高新董秘办工作人员回复新京报记者,迈丰生物未获得批签发,是正常情况。

早在7月24日长春高新就对新京报记者称,长春市国资委已经要求公司提供长生生物股权转让时期的材料。长春高新董秘办工作人员12月10日告诉记者,在今年10月公司举办投资者关系活动上,就曾限定,涉及长生生物以及同行业的事情,不方便聊。

随着长生生物事件的爆发,高俊芳家族也受到影响。

12月10日,位于长春市临河街中海紫御华府的一栋门面楼的正中央,挂着“鼎升财富”四字以及一个商标,商标下的卷帘门紧锁,与两边正在营业的商家一对比,显得十分突兀。对于这里什么时候就已经没有营业,四周的保安和店员也都没有注意到。

这里的“鼎升财富”也与高俊芳家族有关。工商资料显示,高俊芳儿子张洺豪旗下参股的长春市鼎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长春市鼎升经贸有限公司、长春长生股东长春市祥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办公地址均位于此。

■ 延展

长生生物造假不仅限于疫苗,还曾虚增收入

根据今年10月长生生物收到的处罚决定书,从2014年1月起,长春长生违法生产、销售冻干人用狂犬疫苗(Vero细胞)(以下简称“涉案产品”)共计748批(含亚批)。

这些涉案产品全部是“勾兑”而成。根据处罚内容,这些涉案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均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批次的原液勾兑配制,再对匀兑合批后的原液重新编造生产批号。

除了勾兑外,已经过期的疫苗也会被长生“利用”起来。2017年2月至3月,长春长生用2016年生产的过期原液生产了3批次涉案产品。2018年3月至4月,长春长生再使用2017年生产的过期原液生产了9批次涉案产品。在2016年至2018年,长春长生更改了184批次涉案产品的生产批号或实际生产日期。其中118批次向后变更生产日期,变相延长了产品有效期。

试验上,长春长生2016年至2017年生产的387批次涉案产品,均未开展热稳定性试验。长生还曾进行虚假动物试验,并开具了虚假试验动物销售单据,用于编造动物试验记录。

在产品检验合格后,长生立即销毁原始记录,并编写虚假的批生产记录。再通过递交虚假资料,骗取了2014年1月以后生产的涉案产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

生产链条上的违法,还只是一项。长生生物一位销售人员2018年7月告诉新京报记者,“每销售一支(疫苗),从上到下都是有利益分配的”。

这里的利益分配,就是指在业内已成为潜规则的“回扣”。从已知的判决上,也能看到长生用此手段做市场推广的影子。

根据裁判文书网,在2002年至2015年,时任长春长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区经理的班某某、河南区域的长春长生业务员吴玉海、长生生物在福建的医药代表陈某等分别出现不同形式的“回扣”行贿情况,主要行贿人员为各地防疫站、疾控中心的领导。

经销商也会从长生生物这里拿到“激励”。根据裁判文书网,长生生物曾在2015年与山东兆信签署合作协议,满足双方协议约定后,长生生物在水痘疫苗、狂犬疫苗上按照实际销售量,给予经销商每人份5元的激励。

这样的推广下,长生生物的销售费和推广费居高不下。数据显示,2012年、2013年、2014年长生生物的销售费用分别合计为9323万元、9569万元、2.1亿元。

在2015年长春长生的客户名单中,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均在其中。2017年度,长生生物的营业收入已经超过15.5亿元,净利润5.66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能够上市成功,长生生物还用“阴阳合同”来虚增收入。以2015年1月长生生物与山东兆信签署《商业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两份协议为例,两份协议中对涉及的疫苗产品,有不同标价。

例如,第一份协议中约定相对应疫苗产品在明面上的价格,而在补充协议中就约定了不同的“开票价”,这里的实际销售价格和最终的开票价格,相差50元-95元不等,借此来虚增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爆发的山东疫苗案中,山东兆信正是卷入其中的公司之一,公司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已经被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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