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过期清零 不能跨年休

每逢年底,很多企业的员工会扎堆休假,因为这些企业会规定年假过期清零,不能跨年休。

“64.9%的受访者称自己所在单位规定带薪年假必须一年休完,过期清零。”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对1997名职场人士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

年假过期清零,如果你对这个潜规则说不,是可以获得法律支持的。

北京朝阳法院提供的一个案例显示,梁某在一家公司工作一年多后离职,因为没有休过年假,便一纸诉状将公司告诉法庭,要求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但公司以“员工手册中规定年休假不可跨年申请,次年自动清零”为由,拒绝支付。不过,梁某最后胜诉。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该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与法律规定相悖,不合理也不合法。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将员工的未休年休假清零,如果劳动者当年度尚有年假未休的,可以与单位协商在次年补休或者要钱。

刘俊海说,带薪年假过期清零,这种“霸王条款”侵犯了劳动者的休假权,单位的类似规定是无效的,应该允许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累积休假天数或者给予其补偿。

尽管如此,但面对被清零的年假,多数人还是会选择忍气吞声。

跳槽后年假天数缩水

很多人在换工作后,第一年往往不能休年假,或者年假大幅缩水。

在北京一家媒体工作两年的刘萱,今年跳槽到一家企业从事公关工作。本来今年想休5天年假去国外旅游,结果被拒,新单位给出的理由是“必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很多人的年假在跳槽后会缩水,在年休假天数认定上,一些企业只将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计算,没有将之前的工龄计算在内,或者要求员工提供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明,不能提供就不认定在内。

而这样仅仅将本单位工作时间作为享受休假的累计工作时间,其实是不符合规定的。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年假被指定或冲抵

“我们要休年假必须在单位的指定时间内。”

王哲在石家庄一家工程公司担任主管,平时不能根据自己的需求休年假。“因为我们是工程公司,年底没活,可以休息十几天,就算年假了。但这样一来,对新员工来说,还会被强制扣工资,因为他没年假,或者年假不够抵消的。”

资料图。王斌银 摄

由于生产有淡季和旺季之分,企业往往强制将员工的年休假统一安排在生产淡季或者法定节假日前后,这样的例子不在少数。

另外,在很多单位,员工要请带薪事假和病假,必须先用年休假抵扣。一年下来,年假往往扣光,休年假的美好愿望也就成了空中楼阁。

还有的企业规定“休年假扣绩效,休一天就扣一天的绩效”“请年休假就不能享受13个月工资”“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可冲抵带薪年休假”“休产假了不能休年假”……

五花八门的指定或抵扣休假,让带薪年假的实际控制权牢牢掌握在单位手中,敢怒不敢言的员工们只能接受这样聊胜于无的现实。

“年假被指定或被冲抵,侵犯了劳动者休假自主选择权,”在刘俊海看来,年假和其他假期是并行不悖的权利,休假时间应该尊重劳动者的选择。一些企业生产淡旺季明显,为了效益集中安排休假,有合理之处,但追求效益和保护个体权益两者并非对立,劳资双方要充分沟通,灵活调整工作计划,协商确定休假时间,这样才公平合理。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也要求,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带薪休假为何遭遇落地难?

无假可休、有假难休,潜规则盛行,带薪休假落实为什么这么难?

资料图。中新社发 赵春亮 摄

企业追求利润,缺乏落实积极性。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说,目前带薪休假在中小企业落实比较差,主观上,雇主法律意识比较淡薄,随着近些年人力成本不断攀升,用人单位希望通过包括减少员工带薪休假时间在内的多种措施来降低成本;客观上,现实条件受限,很多中小微企业经济支付能力弱且人员流动性强,休假容易造成生产困难,因而缺乏主动落实带薪休假的意愿。

中国旅游研究院总统计师唐晓云说,现在中小企业的各种负担比较重,在企业生存和员工休假需要面前,前者显然被摆在前面。

职工地位弱势,维权动力不足。在刘俊海看来,劳动者确实有难言之隐,找工作不易,尤其是收入高、竞争激烈的岗位,员工怕老板不高兴借机把自己“炒鱿鱼”,因而委曲求全不敢休,也不敢主动维护自己的休假权益。

“除非闹到翻脸,否则谁会真的去举报投诉?而且即使投诉,现在一个企业都是注册很多公司,签约的合同很有可能是空壳公司,被举报了也不影响企业实际运营。”王哲说。

监管不力,处罚力度不够。北京外国语大学文创产业研究中心旅游研究所所长刘思敏认为,执法监督和处罚力度的不足也是重要原因。单位违规后受处罚力度小甚至可以“零成本”,进一步加重了带薪休假落实难。

问题摆在那里,对症下药,多管齐下,势在必行。

资料图:正在参加校园招聘的大学生。中新社记者 骆云飞 摄

在苏海南看来,一方面要畅通救济渠道,加大劳动监察部门主动监督和追责力度,增强职工的维权意识,另一方面也要在制度完善上发力。

“中小微企业是带薪休假进一步落实的关键。”苏海南认为,现行的带薪休假制度没有考虑到不同规模企业的承受能力,只有5、10、15天三个档次,且都要计算连续工龄,应考虑出台细则,改变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区分大中小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对待,让小微企业的带薪年假不同于大中型单位的休假期限,同时考虑更便于在小微企业实行的工龄计算办法。

“落实带薪休假制度”连续写入2015、2016、2017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在2016年印发的《“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提出,将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纳入各地政府议事日程,制定带薪休假制度实施细则或实施计划。

“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能够得到基本落实”,这是国务院在《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提出的目标。

时间只剩两年左右,要完成一个这个目标,显然还需要付出更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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