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出台颁布,要求各级文化部门要建立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对其履行传承职责情况开展督查、评估,实行动态管理。该《办法》的出台实施,表明广西对非遗传承人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同时也是近年来广西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中不断提升,硕果累累的缩影。

  保障措施:经费机制双管齐下

2003年起,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以每年10%的幅度递增,自治区本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由2010年的300万元增加到2018年的1000万元,累计投入8000多万元,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基本得到保障。

2015年6月,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启动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修改工作。自治区文化厅拨付20万专项资金,组织原参与2004年广西条例起草专家配合自治区人大开展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文本修订、调研、专家咨询等相关工作。在自治区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指导下,自治区文化厅编撰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全区相关厅局及文化系统进行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各单位、专家反馈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经十多次修改,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于2016年7月提交自治区人大。

此外,南宁市、河池市、北海市等部分设区市制定了《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效地推动了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且取得较好的成效。

自2017年1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正式实施。《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非物质遗产保护力度,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并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同时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其中,予以保护。

此外,对于毁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条例》加大了处置力度。对已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未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数据库,未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记录、保护,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毁损的情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受到处分。

几年来,广西各地陆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保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逐年加大经费投入。南宁、柳州和桂林等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市,已经从人员到经费得到了基本保障。

  名录体系:再上新台阶

2011年来,广西大力加强非遗名录评定审核工作,建立了国家、区、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截止2018年10月,广西共有壮族三声部民歌、布洛陀、邕剧、刘三姐歌谣、侗族大歌等50个项目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618项,第七批自治区级代表性项目即将公布。

2016年11月,壮族霜降节作为“中国二十四节气”扩展项目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广西成为该项目5个保护省区之一,标志着广西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化文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实现“零”的突破。

与此同时,代表性传承人制度也在不断完善,支持、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自2011年以来,自治区代表性性传承人由119人增加到555人。2018年广西新增了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3人,截止2018年10月,广西共有49人被公布为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

同时,各级文化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为非遗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营造有益环境。近两年,广西共组织举办了17期“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广西培训项目,为传承人群体提供免费研修学习平台;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资助经费,由2011年的每人每年3000元增加至2018年4500元;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示范户,优化提升传承环境。

宣传普及:保护理念深入人心

6月9日是我国“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为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营造非遗保护良好社会氛围,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和崇左市政府在宁明县开展以“多彩非遗·美好生活”为活动主题的2018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主场系列活动。

法律法规政策及文化和自然遗产情景宣传形式多样。宣传活动将《世界遗产公约》、《非遗法》、《文物法》、《非遗保护条例》、《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编印成册,向社会各界发放,以提高公众对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知晓率,形成人人参与到保护传承文化和自然遗产的良好氛围,努力推动形成人人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动局面。

非物质文化遗产振兴传统工艺成果展示直观了然。宣传活动中共设置45个展位,对广西全区14个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振兴传统工艺方面的成果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统一展示,全面体现广西各地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共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振兴传统工艺的快速发展。

几年来,广西以“壮族三月三”、春节等传统节日和“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博物馆日”等大型活动为载体,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展览等活动,提高广大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和保护自觉。其中“壮族三月三”系列文化活动以鲜明的时代特征、独特的文化视角、丰富的民族内涵、广泛的民众参与,已成为展示广西民族文化的平台。

广西通过对相关单位给予经费资助,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非遗进校园、进课堂活动,让广大青少年近距离了解非遗,体验非遗,自觉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和传承者。另一方面,积极组织相关单位和传承人参加中国成都国际非遗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一带一路”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全国非遗曲艺周”、“守望相助—56民族非遗邀请展”等展示展演活动,讲好广西故事,向全国人民充分展现了广西少数民族文化的魅力与风采。

文化生态保护区:点多面广成体系

2018年1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明确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报条件、批准实施、建设与管理等要求。

2016年11月30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有效保护、传承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对进一步推动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提升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弘扬广西优秀的传统文化将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具有一定规模和自然生态环境良好的特定区域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设立自治区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条件和程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截止2017年底,自治区文化厅已设立了8个区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区,分别是“铜鼓文化(河池)生态保护区”“壮族文化(百色)生态保护区”“侗族文化(三江)生态保护区”“苗族文化(融水)生态保护区”“瑶族文化(金秀)生态保护区”“桂派戏曲曲艺(桂林)文化生态保护区”“壮族歌圩文化(南宁)生态保护区”以及“广西中越边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惠民富民示范带”。2012年12月,“铜鼓文化(河池)生态保护区”获得文化部批复,正式列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实施范围。

通过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整体性、相关性文化的保护,保证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传承的可持续和完整性,可以促使区域内的文化遗产,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全面、完整、可解读的保护,并在此基础上,达到文化多样性的保存。近年来,广西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的认识普遍提高,努力把工作思路重点向提高广大民众对文化生态长远保护、继承和发展的全面需求和高度自觉上转变,多地对开展区域性整体保护工作的积极性较高。

  平台建设:有特色有成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平台建设工作不断提升。这两年,广西重点扶持突出地方文化特色、利于项目传承发展、促进文化旅游业发展和当地民众脱贫增收的非遗保护示范性保护工作平台建设,不断改善项目保护传承环境。据统计,2017年保护平台总数已由2010年的10个增加至224个,力争2018年达到300个。

其中,7个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新增32个保护工作平台,保护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中越边境非物质文化遗产富民惠民示范带建设工作自启动以来,中越边境沿线示范点建设达到44个,成为西南边境线上的一条文化遗产带。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的“十三五”发展规划和工作要求,广西先后开展并完成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桂剧、壮剧、彩调、壮族三声部民歌、壮族歌圩等7位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抢救性记录工程。

目前正开展盘王节、京族哈节、桂南采茶戏等11个项目的11位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截止2018年10月,共采集图片17,500张、视频资料1,400小时、音频资料65小时、文字素材约19.2万字,为广西优秀传统民族文化建立数据库、基因库。(宾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