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量刑
案件审理阶段,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他区人民法院在警力和警车上加强保障。荔湾区法院统筹刑庭、法警队、办公室、调研科等部门工作人员通力合作,加班加点,连续作战,最大限度提升了审判工作质效。配齐配强审判辅助人员,安排工作年限较长、经验丰富的法官助理及书记员进入专业审判团队,在原有1:1:1的人员配备基础上,抽调人员充实到该审判团队中。同时将审判团队分成三个小组,各自负责18名(共54名)被告人的相关工作,3名合议庭成员分别为三个小组的牵头人、负责人,将任务分解到每个小组,每个人。
其次是统一定罪量刑标准,确保同案同判,由于该案涉及的犯罪事实多、被告人多,认定犯罪事实的标准及对每个被告人量刑的标准统一显得尤为重要。为公平公正处理该案,合议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制定了统一的定罪量刑标准。
记者从法院获悉,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规避侦查与打击的意识较强,通过公司形式为组织披上“合法”外衣,且暴力性特征不明显,在前期通过刘旭勇被打砸事件确立该组织在刘村地位后不再直接动刀动枪,作案手段趋软暴力化。如通过拦截车辆、堵塞工地出入口、滋扰、聚众造势、“谈判”、“协商”、“调解”等其他手段实施犯罪。但上述行为属于“软暴力”范围,是刑法第294条中规定的“其他手段”,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结合其他方面证据,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
二审宣判
2018年2月10日上午,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公开宣判刘永添等54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
荔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永添、陈镜登、刘永东、朱志高四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罪,依法数罪并罚,对该4人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至18年不等,剥夺政治权利4至3年不等,对刘永添并处没收财产5020万元,罚金120万元;对陈镜登等3人均分别并处没收财产3000万元,罚金98万元。
认定刘志钊等48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罪。认定刘仲成、刘仲坚犯故意伤害罪。对刘志钊等5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2年9个月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以32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宣判后,除刘仲成、刘仲坚表示不上诉,刘永添等其余52名被告人均表示上诉。
2018年8月15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永添等5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公开宣判。
广州市中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判处主犯刘永添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财产5020万元,罚金120万元;对其他53人判处20年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
广州市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刘宙成在二审期间赔偿被害人两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刘永东在侦查阶段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对刘宙成、刘永东的部分量刑予以改判,维持原审其他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