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痛失爱女向医院索赔

北京晨报讯(记者 黄晓宇)因认为医院工作失职导致女儿死亡,刘女士和丈夫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原告刘女士诉称,其怀孕后在该医院建档,并按时进行各项产前检查,结果皆显示正常。2013年6月17日,怀孕42周的刘女士进入该医院待产。在待产的过程中,医方给其注射催产素和缩宫素,刘女士因宫缩剧烈疼痛,提出进行剖腹产,但医护人员不予理会,也未进行任何检查。19日凌晨,刘女士告知值班人员有大便感,值班人员对其实施检查后,告知宫口全开,可以生产。随后,刘女士娩出一女婴,但婴儿因宫内窘迫重度窒息,生产后25分钟即死亡。

刘女士和丈夫陆先生认为,医院在产妇入院后,监护不周,没有及时发现胎儿宫内窘迫的情况,在产妇子宫收缩疼痛严重要求剖腹产时,没有及时进行相关检查与监测,导致胎儿因为宫内窘迫而严重窒息,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的严重失职给刘女士和丈夫造成了精神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