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

大额经济来往及时作出明确约定

现实中,恋人变仇人现象并不少见。分析其中的原因,二中院称,某些风俗注重以大量彩礼、铺张的典礼仪式作为“缔结婚姻”的必要条件,男方家庭往往需要花费大量金钱。一方面,陈规陋俗致使婚约彩礼数额随着攀比之风逐年抬高,另一方面,青年一代思想自由开放,在感情基础尚未牢固的情况下就未婚同居、互赠贵重财物,“闪婚闪离”“未婚先孕”等现象加剧。

此外,涉恋爱婚约财产纠纷涉及不当得利、同居关系析产、婚姻无效、婚约财产、赠与等多种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而目前处理婚恋财产纠纷的法律规定仅有《民法总则》的不当得利、《合同法》中的赠与、《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婚姻、同居、彩礼等较为简单的规定,面对复杂的情形,法律及司法解释内容略显不足。

二中院建议,应摒弃借婚姻索取财物、高额彩礼等不良习俗,夫妻、恋人之间对于大额经济来往及时作出明确约定,避免让物质成为“感情枷锁”,引发矛盾和纠纷。

同时,建议立法机关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从立法上对婚约、彩礼的界定、范围、主体等作出明确规定,确定法律依据和统一标准,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一方面为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提供充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法官提示

婚恋财产纠纷常见四种情形

据统计,2012年至2017年,北京市二中院审结的涉恋爱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案件分别为20件、18件、12件、22件、10件、12件,主要集中在离婚纠纷(66件)、婚约财产纠纷(23件)、不当得利纠纷(5件)和同居关系析产纠纷(5件)四个案由。

纠纷涵盖恋爱到结婚各个阶段,未婚同居、闪婚闪离情形多发。在离婚纠纷案件中,登记结婚未满一年的案件为12件,占比为17.4%,其中3件登记结婚仅2个月;在其他类型案件中,未婚同居的16件,占比超过53%。在统计的案件中,有6件案件当事人系通过网络相识,其中2件通过婚恋平台相识,1件双方通过网络游戏相识,其余系自行通过社交软件平台相识。

据北京市二中院民六庭副庭长陈广辉介绍,常见纠纷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一)未登记结婚,起诉要求返还财产。该类案件当事人主要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起诉对方要求返还给付的钱款或贵重物品,其中贵重物品主要集中在戒指、项链、笔记本电脑等,也不乏涉及房屋、汽车等大额财物。

(二)已登记结婚,离婚时要求返还财产。该类案件当事人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诉求的同时,往往要求对方返还相应财产。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一般登记结婚时间不长甚至缺乏实质性的共同生活。

(三)双方父母之间要求返还财产。现实生活中,很多彩礼是双方父母之间互相给付,如一方父母将自己名下的存有一定金额的银行卡直接给付对方父母,或者直接向对方父母转账、给付现金。由于父母双方非婚恋关系的主体,该类案件主要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

(四)父母起诉子女要求返还财产。婚恋期间,一方父母直接给付子女婚恋对象财物的情况也比较多见,如给付改口费、赠送具有纪念意义的首饰等。一旦子女分手或者离婚,给付财物的父母往往会直接起诉子女婚恋对象要求返还相应财物,或将自己子女和婚恋对象一起作为被告起诉。

“婚恋财产纠纷不仅涉及到婚约当事人双方,也涉及到双方的家庭,有时还涉及到介绍人和亲友,具体情况错综复杂,在统计的案件中,明确主张对方骗婚的就有6件,其中既有法律问题,又有地方习俗、人情事理及道德评价问题,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导致调解工作难做。”陈广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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