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9日)上午9时30分,辽宁大石桥运钞车劫案在营口市中院二审开庭。抢劫者李绪义的辩护律师以其主观恶性较小,希望法院从轻判决。案件庭审至中午11时结束,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新京报此前报道,2016年9月7日,辽宁省大石桥市发生抢劫运钞车案件。运钞车司机李绪义在执行押运任务途中,故意未按押运路线行驶,并持枪状物劫走约600万元现金。当天21时左右,李绪义在自家屋内被警方控制。从其实施抢劫到落网前后不到8小时,涉案赃款被全部追回。

2017年11月9日上午,李绪义案一审公开宣判,辽宁营口市中院以抢劫罪,判处被李绪义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法院认定,李绪义既无自动投案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确已准备去投案”时被抓获,不能认定为自首;李绪义的妻子在不知道李绪义躲藏在家中的情况下,配合公安人员对自家住宅进行搜查,并抓获李绪义,为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的行为,对案件的侦破具有积极作用,因此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一审宣判后,李绪义提出上诉。今日上午9时30分,辽宁省高院在营口市中院再审此案。

庭审中,李绪义的辩护律师仲若辛指出,李绪义抢劫确因生活所迫,属于特定原因,主观恶性较轻。此外,在警方实施抓捕时,李绪义并无拒捕行为,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仲若辛据此提出,李绪义抢劫一案,人身危险性低,与其他抢劫运钞车的行为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小,法院应予以从轻判决。

二审第一次开庭至上午11时结束,法院宣布将择日宣判。(王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