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8月1日电(记者 吴帅帅)因抢注近似商标后对相关企业进行恶意投诉,江西男子李某近日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万元。
据了解,原告拜耳公司自2011年便开始使用“太阳和波浪”“男孩和冲浪板”两个标识图案,主要用于旗下防晒产品的外包装。
2016年8月,本案被告李某将上述两个标识图案抢注为商标,并于当月开始对该款产品向淘宝电商平台进行大量、持续投诉。
据阿里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的数据显示,2016年至2017年李某针对涉案产品共投诉249次、涉及121个商家,投诉后主动撤诉19次。投诉期间,李某曾多次联系拜耳公司,谋求高价转让涉案商标、提供付费撤诉服务等。
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拜耳公司对涉案产品中使用的涉案图案享有在先著作权,且未作为商标使用,不会造成混淆等。李某注册商标的动机并非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而是欲通过投诉、售卖等方式获利,其恶意注册商标及投诉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停止恶意投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本案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