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7月31日),新修订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开始施行,北京冬奥组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首批奥林匹克标志和残奥会标志公告申请。

据悉,北京冬奥组委此次提交的标志包括14件奥林匹克标志和4件残奥会标志。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奥林匹克标志提交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由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公告。对残奥会有关标志的保护,参照该条例执行。

北京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刘洪波表示,提交标志公告后,北京冬奥组委会在充分开发利用和维护相关标志品牌价值的同时,对各种侵犯标志专有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

据悉,2018年7月31日,修订后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副局长陈文彤介绍,修订后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同时简化了奥林匹克标志公告和许可程序,增设了奥林匹克标志的有效期和续展程序。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打击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提高对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为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提供法律支撑。

(见习记者黄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