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1岁起先后七次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刑罚并入狱服刑,2017年,69岁的秦某再次实施盗窃行为,偷窃他人电动车。近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秦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7年8月11日20时,被害人杨某骑着电动车去逛永宁县宁丰街人民公园,将未上锁的电动车停放在公园西门口内侧停车场后进入公园。21时许,秦某在停车场附近闲转时,发现一辆电动车未上锁,萌生盗窃念头,将电动车推走并放在永宁县杨和三期四号楼某单元门口。

次日凌晨5时许,秦某在杨和三期四号楼附近骑行该辆电动车时,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盘查并抓获,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9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