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誉权隐私权
在10起案件中,有一起民事侵权案,即付某某诉某网络公司、某教育中心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
该案中,某网络公司旗下的某网站刊出一组《探访北京戒网瘾学校》的照片和文章,第一张照片为付某某正面全身照,付某某坐在汽车后排座中间,左右各有一名成年人。付某某头微微低下,目光朝下,图片没有打马赛克或做其他模糊处理。图片配有说明:“北京某教育中心是一所戒网瘾学校,学校通过军事化管理帮助青少年戒除网瘾。目前,类似这样的戒网瘾学校在中国已经多达250所。为了帮助孩子戒除网瘾,很多父母将孩子送到戒网瘾学校,让他们接受心理测验和军事化训练。”
第21张照片中,付某某身穿便装,在沙发上与另外两名身着迷彩服的同龄女生交谈。付某某手托下巴,头朝向另外两名女生。照片配有说明:“5月22日,北京某教育中心,一名刚到中心的女孩子正与其他学生交谈,在父母的要求下,这名女孩到这里戒瘾。”
法院审理认为,两张照片均可清晰的辨认出是付某某本人,并配有“一名上网成瘾的女孩”和“这名女孩到这里戒瘾”等文字,侵犯了未成年人隐私权。判决某网络公司在其某网站上发布向付某某赔礼道歉声明,赔偿付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新闻自由并非毫无边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载新闻时,应承担法律规定的审慎义务,特别是在关涉未成年人或重大敏感事件时要更加慎重,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报北京6月1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