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法享受退休待遇 向被告索赔91万元

殷某从原单位辞职后,档案被转至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后丢失。他认为派出所的行为导致其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和领取退休金,也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故起诉索赔91万元。由于殷某在一审中去世,法院追加其家属作为原告参加诉讼。一审判决某公安分局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昨日,此案二审在北京二中院开庭。

档案丢失 索赔91万元

原告殷某于1965年7月至1991年5月期间在某研究院工作,任高级工程师,后离职去了一家公司。1991年6月13日,原单位将其档案材料转至属地派出所。后经查找,该人人事档案丢失。

殷某诉称,2000年10月,其办理退休手续时找到原单位询问档案情况,被告知档案已转到属地派出所,后多次在原单位和派出所查找,查实被派出所丢失。由此,殷某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和领取退休养老金,也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多年来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给家庭生活带来巨大的伤害。

为此,殷某起诉要求某公安分局支付精神损失费2万元、支付因丢失档案造成的退休基本养老金损失714000元,赔偿医疗保险损失170000元及支付原告到派出所寻找档案的交通费用共计7600元。

被告公安分局辩称,人事档案所证明的效力就是证实殷某的工龄问题,而殷某的单位于2016年3月10日出具了殷某在其单位的工作期限,有工龄的情况说明。对于档案丢失,其负有一定责任,但对赔偿费用不予认可。

据悉,殷某于此案审理中去世,后法院依法追加其法定继承人为原告。经查,殷某去世前未在社保部门有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记录,其在街道社保所参加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福利养老金每月475元。庭审中,原告方提供了多份殷某的医疗和住院费用票据,证明因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导致自费承担部分增加。

酌情考虑 一审判赔5万

法院认为,在殷某的人事档案丢失后,根据相关社会保险规定,其无法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此殷某并无过错。作为人事档案的接收者,属地派出所无疑负有妥善保管殷某人事档案的义务。因丢失殷某的人事档案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派出所予以赔偿。鉴于派出所无独立法人资格,其上级单位被告某公安分局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殷某的人事档案丢失导致其无法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其后通过其他保障途径亦参加了其他社会保险,替代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和养老金。因此,法院对于所造成的损失依法酌情予以确定。对于原告主张殷某到派出所寻找档案的交通费用,亦予以酌情考虑。原告主张被告应赔偿其精神损失并无法律依据,且被告并非故意而为,故不予支持。最终,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

原告上诉 要求赔偿15万

判决后,殷某家人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安分局赔偿其15万元。“殷某因档案丢失遭受的损失十分巨大,一审判决的5万元不能弥补当事人,对上诉人有失公平。”二审开庭时,殷某家属称,他们询问过社保部门,因为没有档案,办不了退休,也缴纳不了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如果按照最低标准每月3000元来计算,殷某的退休金也有70多万元的损失。

而被告公安分局同意一审判决,只愿承担丢失档案的责任,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