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等六部门19日发布《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资料图:新疆昭苏高原上约百万亩春小麦。 李文武 摄

预案指出,在规定的执行区域和时间内,当粮食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价格、农业、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经中储粮集团公司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在省(区)内符合条件的相关地区启动预案。

启动预案地区,当市场收购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以上时,要及时停止预案实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各类企业积极开展市场化收购。

在价格方面,预案指出,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三等标准品粮食的到库价。具体价格水平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收购价格为准,相邻等级之间的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

在储粮方面,预案要求,政策执行过程中,符合资格条件的委托收储库点全部启动后,出现仓容及收储能力不足或委托收储库点布局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的,应及时通过安排县内集并等方式解决。仓容仍不能满足收储需要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有关规定,可租仓收储最低收购价粮食。

对于收购行为,预案要求,收储库点在具体开展收购工作时,须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

预案强调,收储库点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本预案第三条规定要求的粮食;及时结算农民交售粮食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