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布通知,为鼓励抗癌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同时,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