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机构“挂羊头卖狗肉”有公司放高利贷非法集资

业内人士揭融资担保行业风险点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组建成立后的第一道监管文件,就指向了融资担保行业。

近日,《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公布,其文号为银保监发[2018]1号,也被业内人士称为银保监会“一号文”。

作为银保监会下发的第一份政策文件,通知随即引发多方关注。

有业内人士认为,银保监会“一号文”的主要目的是推动银行业与担保业合作,提高融资担保机构在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引导融资担保行业归本溯源,聚焦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发挥好准公共产品的作用。同时,通过强化监管,加大对违规经营的处罚力度,控制行业风险,弥补监管空白。

风险加剧

“酝酿时间长,对主流担保公司影响不大。”

这是在北京某国有担保公司任职的黄骅(化名)对于这份通知的理解。

据黄骅介绍,这份通知自去年就开始征求意见,“成为银保监会的‘一号文’,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时间赶巧”。

不过,即使如此,在黄骅看来,融资担保行业也的确需要整顿。

融资担保是担保业务中最主要的品种之一,是随着商业信用、金融信用的发展需要和担保对象的融资需求而产生的一种信用中介行为。

1993年,我国第一家专业信用担保公司——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意味着真正意义上的融资担保机构出现。

有分析人士认为,融资性担保业务由于高风险、高资本要求的业务属性,监管部门对其监管力度较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更为严格。

近年来,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较快,但同时也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审慎甚至引发风险,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意愿有待增强和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

黄骅对记者说:“目前最主要的问题是中小企业融资难,另外,融资存在‘挂羊头卖狗肉’现象,融资担保层次过多。”

“还有就是担保公司太弱,体量太小,话语权不够。未来,担保公司体量的扩充可能是个需讨论的话题。”黄骅说,此外,前些年民营融资担保公司生长迅速,行业准入门槛也较低,企业风控能力比较差,为了逐利选择高收益高风险的项目,甚至做放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业务。出了风险,一些担保公司就倒闭、跑路,导致纠纷频发,还带来一些社会问题。

此外,风险加剧也是目前业内人士普遍提到的问题。

在内蒙古自治区某国有独资投资公司任职的翟芳(化名)对《法制日报》记者说,目前,我国担保行业缺乏必要的担保风险分散机制,融资担保公司在开展担保业务时往往承担了100%的信贷风险,而相对于承担的风险,融资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率较低,这极大增加了融资担保公司的运营风险,对融资担保公司的发展和担保业务的开展形成了很大的阻碍。

银行和融资担保公司合作中双方地位不平等,是受访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吐槽的另一个集中地带。

“商业银行在银担合作中处于强势地位,普遍采取提高担保机构准入门槛、限制资金放大倍数、收取高比例保证金等多种方式向融资担保机构转嫁风险。”黄骅对记者说,在合作准入上,商业银行普遍要求与资本实力雄厚的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多数中小融资担保机构被排除在外。在风险分担方面,多数商业银行要求融资担保机构全额代偿。

监管待完善

在业内人士看来,银保监会此次下发的通知,无疑对融资担保行业未来的规范发展起到关键作用。

黄骅认为,对于担保公司来说,未来发展会更规范,因为从近3年的统计数据来看,由于监管收紧,担保公司的数量处于减少态势,一些不规范的民营担保公司逐步退出此领域。而对于国内公司而言,随着一些不太规范的竞争对手逐渐被淘汰掉,行业集中度在不断上升。从中长期来看,这有利于行业规范发展。

近年来,国家对融资担保行业也制订了一系列行业规范。

2010年3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颁布。2017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暂行办法的颁布弥补了担保行业法律监管的空白,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黄骅对记者说,监督管理条例则使得国家对担保行业的监管上升到了法规层面。而且,相较于之前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而言,“条例在全面性、系统性和长期执行效力等方面均有质的提高”。

对于此次印发的通知对融资担保公司的影响,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印发的通知会对《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进行有效补充。

值得注意的是,银保监会“一号文”只是面向融资担保公司提出的原则性纲领文件,具体实施细则还有待地方金融办进一步实施。银保监会称,各地可根据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出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符合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规定和原则,且只严不松。

“在落实过程中,还是各个担保公司自己落实,相应的细则可以保证通知的落地。”黄骅说,比如一些融资担保公司缺乏有效的自我监管的问题,许多融资担保公司在建立自我监督机制过程中,其实际的约束力还是有很大差距的,担保公司之间在交流与沟通时未形成在自我监督体系上的统一,没有统一的标准,使得其在自我约束上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价值。

对此,翟芳向记者分析说,我国担保类项目发展时间还比较短,仍处于起步阶段,融资担保公司都是市场自发的,其需要借助外部力量推进。由此,我国担保行业就呈现出比较明显的倾斜式发展。像现在小额贷款公司逐渐发展起来,主要是为一些需要小额款项的客户贷款服务,较之以前的融资担保公司来说,小贷公司的服务范围变得更加广泛,其业务范围与内容上也有很大的发展与突破,一些发展比较快、实力比较强的融资担保公司还相继开展了一些新业务,其业务项目还处在启动阶段,实际效果还没得到考察。

“融资担保公司在实际发展中,出现偏差比较大的业务发展模式,立法机构在实际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中也会愈加成熟。相对来说,其新兴业务的规定还有很大的空白。”翟芳说,在未来发展过程中,相信各地方金融办的监督管理主体会得到进一步强化,其监督管理制度也会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