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中央呼吁防治校园欺凌专项立法

强调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

近年来,一系列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遏制校园欺凌成为全社会的强烈呼声。如何有效遏制校园欺凌和暴力,从而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免遭伤害,成为备受关注的议题。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民革中央分别提交题为《惩防并举,呼吁防治“校园欺凌”专项立法》的书面发言和《关于防治“校园欺凌”专项立法的提案》,呼吁尽快制定反校园欺凌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郑新俭近日公开透露,2017年前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的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2486件3788人,提起公诉3494件5468人。

“校园欺凌的预防与干预涉及主体多、社会关系广、法律层面繁,而现有相关规定散见于部门法及行政规定中,过于概括、操作性不强、法律效力层级低。”民革中央认为,防治校园欺凌已由不同层级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推进,但更重要的是专项立法。2002年,我国相关专业机构已对校园安全立法进行了研究,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有“反欺凌”专门法的成功实践经验,专项立法时机已经成熟。

在向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报送的发言材料中,民革中央对目前防治校园欺凌相关规定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阐述。其中提出,目前关于学校防治校园欺凌的相关规定效力层级较低,学校对“校园安全”的管理义务与责任没有细化到与“校园欺凌”相关的内容;监护人责任实现方式过于概括,尽管2017年10月实施的民法总则对监护人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但依然缺乏“内容的细化”和“方式的特定”;司法保护制度不完备,现有“以教代刑”的“中间过渡性措施”制度,相较于其他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司法性的矫正措施多样性和体系化方面,仍存在很大差距。

民革中央建议,反校园欺凌法的制定应包含立法目的、范围和立法基本原则的阐述,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家庭保护责任与义务,政府与社会的保护责任与义务,司法保护的责任与义务,以及相应法律责任。

民革中央强调,相关立法要强调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和完善司法保护制度。针对前者,建议完善“责令父母严加管教措施”的具体手段,如责令父母管教并缴纳保证金、设定一至三年的管教期限等。针对后者,则建议增设“人格调查制度”,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应充分考虑其性格、家庭、经历等情况;增设“社会服务令”,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推荐至公益性机构从事无薪工作并给予感化教育;改革工读学校,包括是否增加强制性就读条款,设置与职业教育相衔接的课程等;确立“工读预备制度”,即学生仍在原校读书,经一定预备期,据学生偏差行为情况,决定是否撤销预备档案或进入工读学校进行改造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