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欲熏心

做起“黑心冻肉”生意

鑫利公司的老板李某是李永康的“好朋友”,“好朋友们”要在李永康乡下的老家养牛。李永康说,乡下的路不好走,但将来养起牛得经常下乡。李某一听,心领神会,马上买了一辆价值23万余元的越野车给李永康。

关系好了,李永康开始照顾李某的生意。2015年7月,李永康决定将查获的“冻肉”暂时存放在鑫利公司的冻库。因为关系好,两个单位没有签订合同,河口县打私办也没有支付任何费用。

看到如此多的猪脚、鸡脚等冷冻品放在冻库里,李某动了心思。他劝李永康做“黑心冻肉”生意:“利润太高了,我拿到昆明卖一点,保存费也有了,赚得多了,我到你老家帮你建个养牛场。”

身为打私办主任的李永康知道,按照云南省2014年53号文件规定,从越南进来的冻品一律作无害处理,严禁流入市场。但是,他听后还是决定做这笔“生意”。

为了确保“黑心冻肉”的安全,李永康借用公权力,指派河口县打私办的工作人员带着“放行条”,着警服开车在前面开道,后面跟着运输“黑心冻肉”的大货车。

河口县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12月间,李永康将从越南等地走私入境,被海关、公安、边防等部门查获并移交河口县打私办(暂存于河口县鑫利公司仓库)的猪脚、鸡脚等冷冻品12车约300吨及牛皮70余张,私自决定让“好朋友”李某(另案处理)销售,李某获利约476万元。

收钱办事

敛财超百万 收受一辆车

李永康“收钱办事”,不但不依法履行统筹查缉走私的职责,反到成为走私人员的犯罪帮凶。

2015年8月至9月间,李永康利用职务便利,应李某乙(另案处理)的请求。两次将缉私部门查获的4车冻品返还,并从暂存于某公司仓库内的冻品中私自同意拉出1车给李某乙的朋友出售,事后收受李某乙送给的10万元。

2015年9月,应李某丙(另案处理)的请求,两次将缉私部门查获的3车冻牛肉返还,事后收受李某丙送给的25万元。

2015年7月至12月间,李永康利用职务便利,将打私办暂存于某公司仓库内的10车冻品及缉私部门查获的70余张牛皮交给李某销售,并让李某以次充好,将河口县打私办集中处理的两车冻品掉包后销售,事后收受李某送给的4.2万元,同时以借为名向李某索取10万元,并收受李某送给的雪佛兰牌汽车一辆。

法院还审理查明,仅在2015年8月到10月两个月时间,李永康就私自决定将走私入境被海关、公安、边防等部门查获的牛肉、猪脚、鸡脚等冷冻品共12车约330吨进行放行。

任职河口县打私办主任期间,李永康非法将被海关、公安、边防等部门查获的走私入境冻品(牛肉、猪脚、鸡脚等)近千吨,“退还”给走私人员。

查获的非法大米也成了敛财工具。2015年7月的一天,李永康将缉私部门查获的200吨大米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处理给赵某某(另案处理),事后收受赵某某送给的5万元。同年10月,李永康未经拍卖程序,将缉私部门查获的1500吨大米出售给马某某(另案处理),事后收受马某某送给的5万元。

除了在“外面”捞钱,李永康还收受河口县打私办工作人员张某某(另案处理)送给的27万元,并在工作中为张某某提供帮助。

法院审理查明,李永康在担任河口县打击走私办公室主任期间,在处置相关缉私部门查获的走私货物上,为李某等8人提供帮助,并索取和收受他人贿赂的人民币共计100余万元、车辆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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