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流瓶女友”骗钱没商量

□ 本报记者  王 莹

本报通讯员 郑锦利

福建省沙县90后小伙赵某,通过微信漂流瓶交了个“女友”。在将近一年的网络交往中,赵某先后给“女友”转账数万元。在甘心为“爱”付出的赵某为满足“女友”要求变卖家中首饰后,被他父亲发现此事蹊跷报了警。近日,福建省沙县法院审结了这起诈骗案,“漂流瓶女友”锒铛入狱。

沙县法院余法官主审该案,他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了案情。

2016年6月的一天,百无聊赖的小赵玩起了微信漂流瓶。刚一打开漂流瓶,就看到一个微信名叫“此女孩很拽”发出请求——“谁能给我发个红包呢?”

看到微信头像是长相姣好的女孩子,又发出如此请求,单身寂寞的小赵忍不住好奇起来。

“你叫什么名字?”“你是哪里人?”“你要红包干嘛?”小赵向这个“女孩子”连续发送了几条消息。

“我叫郭晓琳,四川人,我想买点喜欢的东西,可是我没有钱……”对方回答了小赵的问题,还发了一个可怜兮兮的表情。

看到女孩子这么楚楚可怜,怜香惜玉的小赵随即向对方发送了好友请求,添加了好友之后给郭晓琳发了红包。

“谢谢你的红包,你真是个好人。”说完郭晓琳还给刚加了好友的小赵发了一个飞吻。

两人简单地聊了一会儿之后,郭晓琳开始暗示小赵,如果再给她发红包的话双方就有进一步的发展空间。尚且单身的小赵为了能进一步了解这个女孩,又给她发了微信红包。

第二个红包之后,小赵和郭晓琳在微信上开始了频繁聊天。小赵觉得,虽然刚认识只有两天,但自己却跟这个郭晓琳像是相识几年的老友一样,越聊越投机。

聊天中,郭晓琳表示自己现在单身,渴望恋爱,加上自己没有工作,希望找个人疼爱和呵护并给她一点支持。接收到对方想谈恋爱的信号后,小赵跟郭晓琳聊得更密切了,慢慢地小赵感觉自己对对方的了解与日俱增。

两人网上接触一段时间后,热心的小赵随即表示自己可以给郭晓琳温暖和保护,郭晓琳也称被小赵的关怀感动了,双方聊得比原来更投入了。于是,小赵让郭晓琳到沙县来见见面,适应的话也可以留下来长住,这样也方便照顾她。郭晓琳答应了,还找小赵要了红包作为路费。

怎料,到了沙县的郭晓琳却迟迟不肯见面,用各种理由推脱搪塞,一会儿称在不知名宾馆,一会儿又称在朋友家,电话不接,微信聊天也时常不回……

几天后,为小赵而来却未曾谋面的郭晓琳又回去了。回去之后,郭晓琳答应开始跟小赵交往,二人更以“老公”“老婆”互称。

恋爱期间,小赵多次提出跟“女友”视频聊天,可郭晓琳却三番五次用各种借口巧妙拒绝,偶尔在小赵百般恳求之下会发几句语音过来,以解其相思之苦。

小赵说,自己听到“女友”发来的语音后特别开心,因为她的声音甜美可人,“人如其声,想必她真的挺漂亮”。于是小赵开始对“女友”更好了,发红包次数不断增加。

随着谈情说爱日复一日,郭晓琳开始经常以自己生病、缺钱花等借口跟小赵借钱。此时的小赵,已经被爱冲昏了头,出于对“女友”的爱意,又不能显得太小气,只要“女友”开口,他几乎有求必应,一有钱就给她转账。为了满足“女友”的物质需求,小赵还偷偷将家中的首饰折现转账给“女友”,而对方更是大胆利用小赵的京东账号打白条消费、打金条贷款。

据沙县警方介绍,在将近一年的时间里,小赵给“女友”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数万元。直到2017年5月初,小赵的父亲发现自己的金项链不见了,询问小赵原由后,才知所以然,并觉得此事蹊跷,报了警。

根据案情,民警分析判断,这场“恋爱”从一开始就是精心设计的“局”!通过对“此女还很拽”的微信号深入跟踪分析,民警发现,令小赵痴迷并甘愿为她倾其所有的“女友”竟是一名男子!

此男子姓代,1990年生,四川人,一直处于无业状态。苦于没有经济来源的他在一次朋友聚会时听闻,微信漂流瓶可以认识全国各地的人并且容易骗到钱,于是便打起了歪主意,这才有了他跟小赵的“网恋”。

此消息对小赵来说犹如晴天霹雳,让他难以回神。“女友”是假的,感情是假的,被骗走的钱却是真的!

2017年5月30日,“女友”代某在四川省一自建房内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沙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3912.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判处被告人代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亦责令代某退赔4万余元发还被害人。

法官特此提醒,通过网络进行婚恋交往、借机骗取钱财,是网络诈骗的一种常见形式。其特点是男性一般冒充成功人士或海归,女性一般冒充家境贫寒、生活艰苦。这种婚恋交友诈骗通常都急于与对方确立关系,并用各种亲昵称谓骗取信任。

此外,网络交友诈骗一般只通过网络或电话交流,寻找各种理由拒不见面,并可能找来所谓的“亲友”加深信任,最后以公司开业、店面开张、突发紧急情况等各种方式“借”钱。因此,在虚拟世界交友、婚恋时,要保持高度警惕,尤其对涉及金钱方面的往来,更要保持戒备心,尽可能多到相关单位部门进一步核实、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