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一无业男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借记卡及手机卡,通过某消费金融公司网络平台申请贷款后予以挥霍。近日,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孙某拾得胡某的居民身份证后,于2017年1月14日冒用胡某名义在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淮南市某支行各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并使用胡某居民身份证办理了一张移动手机卡。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孙某使用该手机号码在某消费金融公司网络平台,冒用胡某名义申请了9800元贷款,2017年1月21日,某消费金融公司网络平台向孙某办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发放了9800元的贷款,被告人孙某于当日取走,后将此款挥霍。 另查明,案发后孙某亲属将9800元贷款及利息全部归还给某消费金融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代为清偿贷款,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