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兰兰交给警方的举报信

501型奇声牌影碟机

2010年8月8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不公开审理本案,10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根据《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1名被告均获刑。其中10人犯强奸罪,汤兰兰的父亲被判处无期徒刑,汤兰兰的父母都犯有强迫卖淫罪。

但此案判决所采纳的证据也有诸多疑点。其中广受质疑的一点,是法院采信了多位同监区犯人的证言。据《新京报》“我们视频”栏目报道,同监区犯人的证言中,疑有伪证。比如同监区证人佟某称,他从未在本案中作证。

此外,此案一审时,11名被告全部翻供,并称遭到刑讯逼供。但在上诉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理由不成立。

此案唯一的物证,用于观看黄色录像的501型奇声牌影碟机的购买时间与汤兰兰的指正存在矛盾。根据警方在汤兰兰家搜集到影碟机发票显示,购买时间为2004年1月15日,购买地点为龙镇永兴家电城。此外,一份2009年10月24日警方对龙镇永兴家电城经理魏淑琴的询问笔录显示,501型奇声牌影碟机正好是2003年末进货,卖到2004年末。

而问题在于,汤兰兰的陈述中,购买影碟机的时间存在“2003年夏天”、“2004年秋天”等多种版本。检方第一次起诉中查明的购机时间为“2003年初”。但当收据和对家电城经理的询问证实购机时间应为2004年时,再次起诉时,起诉书中购机时间则被忽略了。

此外,在警方去龙镇永兴家电城查询影碟机购买时间以后。在一份检察院2010年1月7日对汤兰兰询问笔录中,关于影碟机的来源,汤兰兰的陈述增加了“2003年的影碟机应该是借的”这一信息。

未采纳的证据:

阴阳B超单和一段录音

B超单是引起最多关注和争议的未采纳证据。

万秀玲记得,在2008年10月3日,自己去汤兰兰住宿家庭找汤兰兰那天,在李忠云告诉她汤兰兰做流产的事情以后,李忠云向她提供了一份B超单。万秀玲称,当时她没仔细看,将B超单扔在了一旁。

根据警方2008年10月28日和11月6日对李忠云的两份询问笔录,李忠云在2008年3月,曾带汤兰兰做过一次B超。李忠云在笔录中称,起因是她发现汤兰兰的肚子有点大,做B超的地点是在龙镇农场医院,结果是未怀孕。此外,李忠云在笔录中称,她将B超单给了汤兰兰的妈妈万秀玲。

但根据一份物证提取笔录显示,2008年11月15日,检察官杨玲等人在万秀玲家中的衣服里,提取了一份B超单。与李忠云所说的“未怀孕”不同,这份B超单显示子宫内有胎儿症状。此外,这张B超单的开具日期是2008年3月31日,医师是王金凤,检验医师是姚海燕。

此外,案卷中还有一张B超单,这张B超单显示的是“未怀孕”,该B超单的来历不得而知。但该B超单也是2008年3月31日开具,医师和检验医师同样是王金凤和姚海燕。

根据一份2009年3月20日,检察院对姚海燕的询问记录显示,姚海燕认为“未怀孕”的那一张B超单是她打印的。此外,姚海燕提出那份“已怀孕”的B超单有两处疑点:一、检验医师的名字位置偏上,正确的应该在下端。二、“假如患者真怀上孕的话,B超形象必须得有,在医学术语上也得表现出来”。

最终,这两份B超单都未被采信为证据。

另一个未被法院采纳的证据是一段汤兰兰的录音。据万秀玲称,这段录音是汤兰兰的姑姑刘桂英录制的。这段录音显示,汤兰兰告诉她,自己被姑父蔡详令祸害了,随后暗示其姑姑说,给自己拿初中的学费,可以不举报姑父。

刘桂英将这段录音提供给了警方。在警方于2008年11月6日对汤兰兰的询问记录中,汤兰兰先是称是刘桂英给自己打的电话,并细致叙述了刘桂英给她打电话的过程。随即,警方告诉她刘桂英已经举报了她,说是她给刘桂英主动打电话。汤兰兰并未改口。

警方问汤兰兰,如果是刘桂英主动给你打电话,她为什么还要举报你?这时,汤兰兰承认“我说谎了”。此后,在这次讯问中,汤兰兰举报了姑父蔡详令,称在自己13岁那年,蔡详令强奸了她,“不止一次,但具体想不起来了”。

根据2009年9月25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询问记录,在问及与刘桂英电话的事情时,汤兰兰最初是说,是刘桂英先打给她,并且说自己是提了交学费的事情,没有提强奸的事情。但在法院提醒后,她改口了,承认提及了强奸。

此案件涉及人员极广,案情也扑朔迷离,引发了巨大争议,而综上所有疑团迄今为止,也未有答案。

(注:为保护该案相关人员隐私,文中“汤兰兰”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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