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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索

最高检反贪总局三局局长孙忠诚曾经向新华社介绍,横行于基层组织的“村霸”有四大特征:乱政、抗法、霸财、行凶。

何谓乱政?倚财仗势、干乱国法、操纵选举。比如以前被判刑的江西省某市原人大代表,纠结多名同族兄弟以及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犯罪团伙,称霸一方,多次利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甚至利用势力和影响,威胁当地党委政府工作人员,干扰基层组织选举;

抗法,指暴力抗法、对抗政府、煽动滋事。典型案例如2016年底,广西某村支书因妻子在交通事故中丧生,便伙同亲属,当着公安民警的面要活埋肇事司机。当公安民警阻止时,其倚仗人多势众进行对抗,当地派出130多名民警才将司机解救;

霸财,即强拿强要、欺行霸市、坐地纳贡。河南省某村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在出租农地、建设新社区农村饮水工程等事情上“雁过拔毛”。河北某村村主任自2012年以来,组成恶势力团伙,要求所有村民结婚必须“上供”,曾有一村民未照办,结婚当天竟收到了送到门口的花圈;

至于“行凶”,则是横行乡里、违法犯罪、残害无辜。广州某村有一群“村霸”,从2008年起就在村里为非作歹,敲诈在村内经营小店和生活的人员,甚至当街调戏妇女。

岛叔此前在文章中写过,中国历来有“官”“吏”之别,像村干部这样游离于公务员体系、但又实际掌握了一定公共权力、且长期在本地本村不流动的,显然属于土生土长的“吏”——农村治理离不开他们,只有他们掌握真正具体的情况;处罚起来又很难,“我就是一农民,能把我降到哪里去”?而长期跟他们生活在一起,“有求于”村干部的村民,则容易忍气吞声。

老虎或许很远,苍蝇每天扑面。如果这些发生在群众身边的黑恶分子、腐败势力得不到惩治,将极大地侵蚀执政基础。由是观之,无论是针对扶贫“微腐败”的巡察,还是针对基层黑恶势力的专项打击,都是在给基层治理这道难题予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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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则

在岛叔看来,今天这则中央文件,更值得细细把味、也值得全国上下执行专项斗争任务的干部体会的,是这样一句话——

“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换言之,扫黑除恶,中央此次定的基调就是“依法”,一切都要有法可依。

中共对于黑恶势力一向是零容忍的。1983年至今,中国也经历过多次“严打”,主要针对杀人、抢劫、强奸、投毒、绑架、盗窃、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活动,以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严打”发挥过自己的作用。

不过,随着历史和社会的发展,保障人权、程序正义、罪刑相当等原则已经成为共识。在1996年“严打”、2004年“严打”、2010年“严打”过程中,保障人权逐渐被提升到与打击犯罪同等的地位,司法机关也强调在实现效率的同时更须维护公正。特别是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改完善,“严打”一词蕴含的“依法(严厉打击)”的内涵被不断突出。

2015年1月,在谈到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对于政法队伍“刀把子”作用的论述时,人民日报政文部微信曾经举过这样的例子:“在重庆,薄熙来、王立军发起‘打黑’行动,利用政法机关制造了一大批‘黑社会’案件。事后,经过严格审查,这些案件中很多都是冤案、错案。由此可见,薄、王二人所打的‘黑’,纯粹是从个人利益出发,搞的是“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封建王朝思想。如果没有政法机关的力量,很难想象薄、王二人有能力把重庆搞成‘家天下’”。

换句话说,针对黑恶势力的斗争,也要恪守法治的要义,这样才能保证不走偏、不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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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2015年,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最高法就印发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了如何认定黑社会、如何认定黑社会的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危害特征,以及如何相应适用刑事责任和刑罚。

文件也要求,“把扫黑除恶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但这绝不意味着可以放宽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标准,将扫黑除恶扩大化,甚至为了完成某些指标,参与某些排名,以追求政绩的态度对于扫黑除恶”。这一纪要,也应当成为本次斗争所遵循的标准。

“国无恒强,无恒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两千多年前韩非子的告诫,对于今天的依法治国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然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它在法理上时刻告诫我们:“严打”的政策必须坚持法治原则,不能侵犯人权,不得逾越现行法律法规,更不可凌驾于宪法之上。只有恪守法治原则,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才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犯罪是很难通过一次“严打”就能完成的,盘根错节、利益交织的老大难问题更是如此。因此,“扫黑除恶”应当排除运动化的倾向,杜绝只顾“一阵风”,而忽视了长久性社会治理的套路。相反,只有常态化的打击犯罪和犯罪预防,让“严打”变“常打”,才能“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文/巴山夜雨、公子无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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