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仲裁委致函法院“叫停”虚假仲裁
王庆玉与玉璘公司曾向大连中院多次反映,此案中涉及1.1亿债权的仲裁,被大连市仲裁委认定为虚假仲裁,但大连中院未尽审查义务并将该仲裁纳入执行程序。
去年12月11日,大连市仲裁委向大连中院发函称,近期收到当事人王庆玉委托律师来函,称仲裁委三起案件存在当事人恶意仲裁的违法行为。
“我对后来的这三份仲裁毫不知情”,王庆玉说,玉璘公司部分资产被转卖给与投资人相关联的公司,并通过仲裁确认这些买卖行为,被大连中院纳入到执行范围并开始执行。
“三起案件均是在案件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的基础上,依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做出的裁决”,仲裁委称,基于王庆玉提供的其他材料,仲裁委经核查、研究发现,仲裁委审理的相关案件中,申请仲裁买卖合同的大连新玉璘海洋珍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玉璘公司),与签订买卖合同的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系关联公司。
该合同涉及的标的物中,一部分已由大连中院做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查封期限二年。另据大连中院《民事判决书》确认,普兰店农商行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抵押物,包括了上述标的物。
大连市仲裁委认为,新玉璘公司就玉璘公司和塞里岛公司于2010 年7月15日签订的申请仲裁买卖合同,存在虚假和恶意仲裁的行为,该案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有效性存疑。
大连市仲裁委致函大连中院称,如法院接到涉及以上三个案件申请执行的情形,建议中止或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在接到仲裁委函件后,大连中院中止执行这三份仲裁裁决。
■ 说法
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解封资产
仲裁被叫停,为何还要申请国家赔偿?“仲裁后只能当事双方在半年内申请撤销,超过半年后,目前立法上没有撤销的途径。导致时常有恶意串通虚假仲裁的情况发生。”王庆玉的代理律师王殿学表示,根据现行的立法,大连仲裁委虽然发函要求中止执行仲裁,但仲裁委无权撤销该仲裁,王庆玉虽然是大股东,但不是仲裁当事方,并且时间已经超过撤销的半年期限,所以三份裁决仍难以撤销。
王殿学称,王庆玉在没有其他救济手段的情况下,只能通过申请国家赔偿解封自己的资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肖建国认为,虚假仲裁的情况近年来越来越严重,一个重要原因是虚假仲裁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而变得有利可图,同时由于仲裁程序封闭等原因,使虚假仲裁难以有效规制。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对于双方“手拉手”进行仲裁,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案外第三人可以申请法院不予执行。但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案外第三人申请撤裁。
肖建国认为,应当认可案外第三人申请撤裁的权利。目前最高法正在起草相关司法解释,有望纳入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