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原市委书记;涉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昨日下午,湖南衡阳“霸蛮书记”李亿龙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一审宣判。娄底市中院一审认定,李亿龙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被控四宗罪 庭审中认罪

李亿龙1956年出生于长沙,1975年6月参加工作。曾任长沙市委常委、怀化市委书记,并在2013年3月到2016年3月间,担任衡阳市委书记。2016年3月,担任湖南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正厅级)。

值得注意的是,担任衡阳市委书记期间,李亿龙工作作风“任性”。其中,《衡阳日报》的报头题字5天出现3次变化,一度引发外界关注,李亿龙因而被称为“霸蛮书记”。

2016年4月8日,李亿龙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2017年8月11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李亿龙提起公诉。

2017年12月5日上午,李亿龙案在娄底中院一审开庭。起诉书指控,1998年至2016年间,李亿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伙同他人骗取、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亿龙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应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期两天的审理中,李亿龙当庭表现出认罪悔罪态度。因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将择期宣判。

法院认定罪名成立 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15日下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亿龙一案公开宣判,认定其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立,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百五十万元。李亿龙受贿赃款926万余元、贪污赃款142万余元、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4950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查明,1998年6月至2016年3月,李亿龙任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芙蓉区区委书记、中共浏阳市委书记、怀化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怀化市委书记、中共衡阳市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先后多次收受黄某等数十人给予的现金及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26万余元,并利用职务便利为上述人员在承揽工程、职务调整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

李亿龙用公款购买名表、眼镜、黄金瓶等贵重物品,占为己有,并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先后将个人开支在怀化市市委办、衡阳市市委办报销,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42万余元。

李亿龙接受浙江某公司负责人黄某请托,违背相关规定,安排人员启动对10个污水处理厂进行股权收购,额外支付提前退出补偿款和前期费用补偿款共计2943万余元给该公司,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另李亿龙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4950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李亿龙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接受他人财物的事实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李亿龙没有贪污的主观故意,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构成贪污罪;李亿龙在引进和收购某公司污水厂过程中,没有滥用职权的行为,没有致使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李亿龙的部分财产应计算为合法财产;李亿龙的辩护人还提出,李亿龙在本案立案侦查前及侦查期间,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余罪自首情节,李亿龙还具有坦白情节,应予以从轻处罚。

娄底中院对李亿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