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机制有待完善
需进一步理顺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双赢
为控制欧美黑杨在洞庭湖区的无序栽种,湖南省政府2003年印发《关于促进洞庭湖区杨树生产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要求“三不种”,即保护区核心区不种、行洪道不种、基本农田不种。2005年,湖南省人大颁布《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了对引进外来物种的限制性措施。2013年,国家林业局公布《湿地保护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湿地内禁止引入外来物种。通过近年来的建章立制和加大执法处罚力度,违规栽种欧美黑杨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2013年以来,东洞庭湖、西洞庭湖自然保护区共清理核心区内欧美黑杨2.7万亩。
那么,虽然有“保护区核心区不种”等明确限制,欧美黑杨为什么没有被彻底清退?
专家表示,湿地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内,很多地方的实验区、缓冲区甚至核心区,都有老百姓居住,绝大部分土地权属归集体所有,按照我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拥有自主经营权。而我国的自然保护区条例对保护区的生产经营活动有严格限制,二者之间存在一些矛盾。清理欧美黑杨需要对所有权人做出生态补偿,且补偿数额较大,地方政府无力承担。特别是南洞庭湖和横岭湖为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和省级层面均无固定的资金投入渠道,清理难度更大。
“老百姓的洲滩,是一个重要的生产资料。成立自然保护区后,他们对洲滩的利用受到严格限制,但缺乏补偿。洞庭湖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前两年拿到了第一笔8000万元的生态补偿费,但是补偿还没有制度化。”李锡泉说。
“利益的驱使,一些地方政府的主导,没有补偿措施,使得管控无法落实,这是前些年欧美黑杨在洞庭湖保护区大范围栽种没有控制住的主要原因。”赵克金说,此外,一直没有找到比欧美黑杨更适宜推广的树种。有“淡水红树林”之称的中国特有植物鸡婆柳、枫杨等树种,是乡土树种,生态效益高,但是成林时间长,经济效益极低;构树、鸡桑等虽有一定经济效益,但是成林时间也比杨树长,推广效果不理想。
教训和启示深刻长远
没有长远眼光,不遵循科学规律,最后就要付出代价
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杨树“清零”的同时,湖南省积极推进缓冲区和实验区杨树清理退出工作。
2017年12月,湖南省林业厅印发了《洞庭湖区自然保护区杨树清理及湿地生态修复方案》,要求在2020年底前将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的杨树全部予以清理。实验区栽植的杨树,按照林种、树龄和栽植区海拔高度及生态评估情况,分别采取清理、调整树种等措施加以治理。属于生态林(防浪林、血防林)的杨树林,进行树种调整,栽种适宜湖区栽植的乡土树种,不得进行商业性采伐和经营;属于非生态林的杨树林,待轮伐期满清理后,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制定湿地修复技术方案,逐步恢复湿地生态景观;今后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栽种杨树,严格控制外来物种。
清退杨树,任务艰巨。后续工作中,可能存在一些法律纠纷、经济利益纠纷问题,需要妥善处理。
在南洞庭湖保护区核心区北胜洲,种下4600亩欧美黑杨的黄庆华,曾盼着这些杨树能够带来不错的经济收益,却没想到变化来得如此之快。2017年12月7日,在历经大约1个月时间的集中砍伐后,他与自己的最后一棵欧美黑杨无奈作别。
“从树苗到管护、除草、除虫,投入1000多万元,目前的成材率只有20%。”黄庆华耷拉着脸说。看着一棵棵倒下的杨树,他心里真不是滋味。
对采伐后的土地,彻底清理和修复生态的难度也不小。由于一些地方当初造林时采用了挖沟抬垄的工程方式,导致地上沟壑纵横交错,鱼类洄游通道堵塞,生态修复任重道远。长期种植杨树导致土壤水分流失,土壤板结严重,植被恢复较难。此外,目前197万多株被采伐杨树的树兜还没有清理,今年还可能发生返生现象,返生苗需要清理。
湖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突出推进洞庭湖生态环境十大重点领域和九大重点区域整治,到2020年,湖体水质要达到Ⅲ类标准。对湿地、滩涂大面积种植欧美黑杨问题的整治,名列其中。省林业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湖南省将边清理边修复,逐步恢复退化湿地。
洞庭湖自然保护区从“种杨树”到“砍杨树”的历史过程,给人们带来的教训和启示是深刻长远的。
“做事情要从长计议,不能只考虑到眼前和局部的经济利益。要遵从科学规律,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引进外来物种有严格规定,引进后要先小面积试验,再中等试验,再扩大推广,必须要有这么一个程序。”李锡泉说,“没有长远眼光,不遵循科学规律,最后就要付出代价。”
李锡泉表示,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这已经成为共识。应当吸取经验教训,遵循科学规律,遵守法律法规,把洞庭湖呵护好,早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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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自1994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
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但实际上,一些地方在被确定为自然保护区之前,当地群众长期在其中生产、生活,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一些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缓冲区甚至核心区,也有不少居民居住,很难按照法律法规来严格执行。
(本报记者 刘 毅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