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实现这样的权利其实并不容易。
比如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可以随时提讯被告,辩护人见被告人则相对困难。此外,检察机关也有权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
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个体权利的实现全赖于法。但绝大多数人并不熟悉法条和程序。辩护制度能够提供一种“专业性”,实现相对公平的诉讼权利。此时,辩护律师不是“冷血动物”“赚钱机器”“讼棍”或“没有良心的混蛋”,只是法的代言人,他维护的不是公众定性的“坏人”或“罪犯”,而是人权和司法体系中辩诉制度的平衡性。
站在被告席上的,不只有东条英机和马加爵,也有聂树斌、赵作海、佘祥林……呼格吉勒图的生命定格在18岁,我采访过的张高平张辉叔侄,无辜入狱10年,才平反归来。
每个人都有可能站在被告席上,以有罪或无罪的身份。
“罪刑法定”是中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表示,任何人未经生效判决确认,都不能被视为“罪犯”。于公安机关,叫“嫌疑人”,于法院,叫“被告人”。近年来,中国司法的一系列实践都在彰显“疑罪从无”的精神。有辩护制度,无罪推定才有保障。
“毒树之果”这个词诞生于美国,是指检方通过违法渠道或非法线索取得的证据——“树有毒,果便有毒”,法院审判时对这种证据应不予采纳,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在中国也一样,理想情况下,为了尽可能让辩护人“无可辩驳”,公安与检察机关会更为重视“证据链完整”这一公诉基础。完善而行之有效的辩护制度的存在,会凸显“合法证据”对“定罪量刑”至关重要的作用。辩护人越在意“果”的“含毒量”,检方越得追求证据的“含金量”。
在一个法治与法制都尚在成长中的国家,为莫焕晶这样“没有权势”“没有财富”的犯罪嫌疑人辩护,不是“多此一举”,恰恰是“极为必要”。但我们也必须保持关注,在那方小小的“辩护人”名牌后,站着的,到底是不是动机纯粹的专业者。
今天,我们也许正在维护一个“坏人”的权利。但终有一天我们会看到,不论“好坏”,当每一个人的权利都依法得到保障的时候,才是正义得到了真正的、最大的伸张。(秦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