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在押犯可不被监听

适用于会见狱内又犯罪或者有漏罪的在押罪犯

昨天,司法部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规定》明确,辩护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监狱不得派警察在场。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这种情况适用于律师会见狱内又犯罪或者有漏罪的在押罪犯。

据悉,原《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自2004年颁布实施,其中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工作的实际需要,如律师代理范围较窄、律师人数限制、律师救济措施不明确等。

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不被监听

新《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监狱不得派警察在场。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种情况适用于律师会见狱内又犯罪或者有漏罪的在押罪犯。之所以不被监听,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最终确定有罪,此时监狱在押罪犯集罪犯和犯罪嫌疑人两种身份于一身,为了保障控辩平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同时,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大多数情况是代理申诉、代理处理民事事项等,这种情况不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中关于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的规定。因为在押罪犯已确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身份已经消失,侦查、起诉、审判的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罪犯在监狱服刑属于刑罚执行阶段。

因此,为确保监狱、律师安全,新《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时,监狱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警察在场。司法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派警察在场主要考虑安全因素。

律师申请会见尽量当时安排

新《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共16条。其中,新《规定》扩大了律师代理事项范围。律师在规定情况下可以会见在押罪犯。相比此前,新《规定》增加了以下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罪犯的情况:律师代理各类案件申诉、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同时,在实践中,律师在办理一些诉讼案件时,关键的证人已经在监狱服刑,能否向这个证人调查取证关系到能否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新《规定》在这一点也新增了内容: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师,需要向监狱在押罪犯调查取证的,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在方便律师会见方面,新《规定》还明确了相应措施。新《规定》第三条规定,监狱应当公开律师会见预约方式,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场所,方便律师会见、阅卷等事务。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原《规定》中,没有关于“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可委托律师”的规定,给律师会见带来了很多麻烦。新《规定》明确提出,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律师。

新《规定》第八条规定,监狱收到律师提交的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材料后,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监狱应当说明情况,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相比之前,增加了“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

在押罪犯可只委托一名律师

此前,原《规定》要求,律师会见一般由两名律师参加,或由一名律师带一名律师辅助人员参加。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辩护人,《律师法》也没有限定委托律师必须是两人。这成为近年来律师针对会见监狱在押罪犯反映最多的问题之一。

因此新《规定》不再保留会见律师一般应由两人参加的限制,新《规定》第九条规定:在押罪犯可以委托一至两名律师。委托两名律师的,两名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同时,为了保障律师行使执业权利,新《规定》第十条规定,监狱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职责需要的会见时间和次数。并且新《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律师认为监狱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除了可以向监狱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外,也可以向其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情况紧急的,可以向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