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从市纪委获悉,一名区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因侵吞公款、受贿,被“双开”并判刑。

范学华,1978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9月调入江夏区城乡建设管理局,2005年8月至2012年1月任区城乡建设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2012年1月至案发任区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2009年5月至2010年2月,范学华在担任一工程项目指挥部负责人期间,利用收取该工程项目承建单位电费的职务便利,分别于2009年6月、2009年底、2010年2月收取承建单位电费6万元不入账,而后予以侵吞,范学华分得赃款人民币3万元。

2009年8月、9月,2010年上半年,湖北一电力工程公司经理为感谢范学华的帮忙,分别在茶楼、酒店内送其人民币共计6.6万元,范学华予以收受。

办案人员介绍,范学华身为江夏区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共同侵吞公款人民币6万元,个人分得3万元;先后两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纪律。范学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处罚金20万元。